接受纳税检查基本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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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纳税检查须知1、什么是ABC分类税务检查制度ABC分类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水平和办税人员业务素质等内容,把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类,分别实施不同检查办法的一种税务检查制度。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如何进行ABC分类对纳税户进行ABC分类采用定性考核与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主要根据征收分局反馈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登记分局(所)反馈的税务登记管理资料、稽查分局反馈的税务违法案件资料,以及检查分局的纳税检查资料,由计算机按纳税户ABC分类评分表项目,进行综合自动评分确定ABC类别。1)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户,经申请并由税务机关考核评分,凡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作为A类纳税

2、户管理,使用浅绿色纳税申报表;1.依法按期、如实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户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齐全;2.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和设置账目;3.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无偷税、欠税(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除外)、骗税、避税、抗税和其他税务违法记录。2)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户,经税务机关考核评分,得分在6090分之间的作为B类纳税户管理,使用米黄色纳税申报表: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3、理纳税申报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4.未能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账目不健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发生一些轻微的发票管理违法行为的。3)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户,经税务机关考核评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作为C类纳税户管理,使用粉红色纳税申报表:1.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2.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有效记账凭证残缺不全的;3.将法人工商执照转交私人合作承包,账目不健全的;4.一年内连续两次或

4、两年内连续三次被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5.双定户。对纳税户实行ABC分类,每两年进行一次,以纳税户两年得分合计除以2,取一年平均分来确定类别。纳税户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征收分局申诉,或向市局申请复议。3、对A类纳税人有哪些鼓励措施1)在市政府或各部门的各类先进模范企业评选或享受各项优惠待遇时,A类纳税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照顾。2)市政府每届守法纳税大户或模范纳税人的评选,其候选纳税户须在A类纳税户中产生。3)A类纳税户在办理各类税务事项中,税务机关可优先予以办理。4)A类纳税户可免费享受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税务公报、税收法规汇编等有关税收宣传资料。此外,税务检查机关对A类纳税人一般两年才实行一次

5、纳税检查(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除外)。4、地税机关的查账方式有哪几种目前,我市地税机关采取调账检查与进户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并且以调账检查为主。1)调账检查方式调账检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为提高查账工作效率和质量,按规定程序将纳税人的有关账簿、凭证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1.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电脑档案,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或销售产品、经济核算方式,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税务违法行为等情况。2.向纳税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按规定不必要事先通知纳税人的除外),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情况等。3.纳税人将规定提交的账簿等资料移交

6、税务检查人员,负责接收的税务检查人员开具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列明调取账簿资料的名称所属时期和数量等内容,并由接收人员和纳税人双方签字,各执一份。4.检查机关调取纳税人账簿和其他资料的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5.检查结束后,税务检查人员将调取的账簿等资料归还纳税人,由双方在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上签字。税务机关采用调账检查方式,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的检查。如检查机关在下半年检查纳税人上半年的纳税情况的,原则上不采用调账方式检查。2)进户现场检查方式进户现场检查方式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办公、业务场所对纳税人的有关账册凭证等进行纳税检查的一

7、种方式。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1.税务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查核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深入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方法,对各个地方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认真检查,收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2.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如要调取账簿、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要按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经分局以上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5、纳税人应如何配合税务机关

8、的纳税检查1)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后,要安排有关人员,准备好账册及有关资料,并在指定的日期内,安排财务或办税人员配合税务人员的检查。2)税务检查人员到后,纳税人要核对税务人员的检查证件,如有不符,应拒绝接受检查。不能以税务人员是否熟悉、认识来决定是否接受检查。3)了解税务检查人员的来意和需要配合的事项,积极支持税务人员的检查。对一些不该纳税人了解的事情不问,尤其是对一些举报案件中有关举报人的任何情况都不能询问。4)将税务检查人员要求的有关账簿、凭证、报表和资料提供出以后,如税务检查人员不询问有关问题,要主动回避,不干扰具体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5)当税务人员需要深入车间、仓库、工地、门

9、市部、收购站、销售等部门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了解、查阅原始记录,与账证进行核对时,需要纳税人给予配合的,有关人员应陪同前往。6)纳税人对税务人员的检查如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向税务人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积极向税务人员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以便税务人员全面掌握情况,研究解决。6、对检查结果将如何进行处理根据检查结果检查,税务机关分以下三种情况对纳税人做出处理:1)对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发出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2)对未发现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发出税务检查结论书。3)对检查后发现误征应退税的,发出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其中,对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到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按

10、决定书要求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办理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手续,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账目进行调整。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个人作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被处罚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经被处罚人申请,在决定书发送以前,由检查分局召集被处罚人和负责作出处罚决定的检查科、审理科进行听证程序。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的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结果进行陈述,纳税人可提供证据对处理结果提出意见。审理科则根据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对检查结论和纳税人提供的补充证据进行复审,并作出审

11、理结果报局长审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检查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1)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伪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根据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

12、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3.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偷税或欠

13、缴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或欠缴税款,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2)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的账簿、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不列、少列已扣、已收税款,或者利用虚伪的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

14、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3.对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少缴或不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3)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新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4)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7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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