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专项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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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 工会委员会2、 经费审查委员会3、 女职工委员会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章程5、 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组 织 机 构主 席:吴妹委 员:赵丽丽 巴珊工会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学习,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3、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建设,作好职工政治思想、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促进“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革技改活动的开展。4、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基层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工

2、作,保障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5、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模范集体材料的撰写、评选、申报表彰工作。6、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的工作,开展“巾帼建功”创建活动。7 开展送温暖工程,做好扶贫帮困和一线职工的慰问工作。8、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上解经费任务和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9、推动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的文化体育活动。经费审查委员会主 任:郭丽莉 委 员:韩丽杰 崔智凯工作职责:一、 审查企业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二、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物等现象作斗争。三、 深入调查研究,汲取职工群众意见,

3、积极参与和支持财务改革,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 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和离任审计工作。五、 参与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其他审查审计工作。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 任:郭 宇 委 员:潘晓鸥 王艺璇 工作职责:一、团结和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三、执行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工委员作

4、为一方代表参加本单位管理,单位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四、加强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五、要积极培养女职工,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六、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

5、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2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3因执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4因履行聘任(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职责进行以下调解工作:1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2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二章 调解组织第四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受公司党支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第六条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有当事人所在部门人员1人,由所在部门指定。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第三章

6、调解程序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局、上级工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书面申请。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如不愿调解,应作记录,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在一周内经过调查、研究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

7、十二条 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及时委派人员对有关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过目签字或盖章。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它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申辩,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写成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觉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一式三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

8、议书上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说明的事项。5调解不成,应作记录,并在调解说明书上说明情况,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调解委员会所有成员

9、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决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章程是根据上级工会组织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意伤害他人。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辽宁佳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 任: 郭丽莉副主任: 巴珊 韩丽杰委 员: 赵丽丽工作职责: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群众监督劳动法律执行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

10、法权益,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依法对企业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二、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第五条 定期分析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企业有关劳动及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参与企业集体合

11、同的修订,了解掌握企业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一次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第七条 依法监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和问题,及时向企业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第八条 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提高劳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按照国家农民工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三、工作制度第十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基层解决问题。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汇总情况,研究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由主席临时召集。四、附 则第十二条 本条例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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