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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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为了有效的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职责范围和审批程序:1、 出纳人员对现金、银行记账认真、准确;2、 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3、 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日记账中发现不符款项及时反馈给银行出纳,以便及时清理未达账项;4、 对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

2、、保管、使用等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有明确的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明确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及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六条 根据公司审批制度,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1、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凭用款申请审批单、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等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提交申请。2、 审批人根据公司审批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批。3、 出纳人员根据会计审核后的票据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填制记账凭证。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

3、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第八条 日常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 职员工资、津贴、奖金;2、 个人劳务报酬;3、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借款;4、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除以上范围外,超过结算起点部分,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结算;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支付现金。第十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4、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用款申请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确认,经会计审核后方可借用。业务结束后,超过一个月不归还借款,经财务部门上报总经理批准,于批准月次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公司职员因个人原因借款,参照个人借款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准个人借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者定期和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领用一律提供具体收款人详细名称,支票收款人栏目不得空白。第十四条 财务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管理者定期和不定期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对于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的货币资金业务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的相关规定。本规定自批准日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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