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工具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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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草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七年八月目 录1 总则(3)2 工作机构(4)3 生产许可程序(5)3.1申请和受理 (5)3.2试生产 (6)3.3实地核查 (6)3.4 产品抽样与检验(7)3.5 审定和发证(7)4 审查要求 (8)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8)4.1.1基本生产流程(8)4.1.2关键工艺控制(8)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9)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10) 4.3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1)4.4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11)4

2、.4.1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1)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2)5 生产许可证书 (21)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23)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23)8 监督检查 (24)9违法处理 (25)10收费 (25)11工作人员守则 (26)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26)13附则(26)附件 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广州将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包装/保健品/医疗器械/等GMP认证咨询、辅导、注册报批及洁净车间装修(万级/10万级/三十万级)改造和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咨询、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培训、企业现场管理培训、验厂辅导等服务的

3、专业咨询机构。020- 黄钢3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

4、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不锈钢材料和铝及铝合金材料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餐具、厨具、炊具、器皿类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2个单元8个品种(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目录产品分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种类产品标准工具类不锈钢制品1不锈钢餐具刀、叉、匙、其他餐具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2不锈钢厨具菜刀QB/T1924-1993菜刀勺、铲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3不锈钢炊具锅、煎炒锅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 锅复底锅QB/T1622.6-1992不锈钢器皿 复底锅壶

5、QB/T1622.5-1992不锈钢器皿 壶4不锈钢器皿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QB/T2332-1997不锈钢真空保温容器杯QB/T1622.8-1992不锈钢器皿 杯盘QB/T1622.9-1992不锈钢器皿 盘盆QB/T1622.10-1992不锈钢器皿 盆盒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 盒桶参照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 盒GB/T13252-2003钢提桶其他类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铝及铝合金制品5铝及铝合金餐具匙参照GB/T15067.2-1994不锈钢餐具6铝及铝合金厨具勺、铲参照QB/T2174-1995不锈钢厨具7铝及铝合金炊具锅、煎炒锅

6、QB/T1957-1994铝锅铝壶QB/T1691-1993铝壶8铝及铝合金器皿铝背水壶QB/T1921-1993铝背水壶杯参照QB/T1622.8-1992不锈钢器皿 杯盘参照QB/T1622.9-1992不锈钢器皿 盘盆参照QB/T1622.10-1992不锈钢器皿 盆盒参照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 盒桶参照QB/T1622.11-1992不锈钢器皿 盒GB/T13252-2003钢提桶其他类参照QB/T1622-1992不锈钢器皿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7、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外公布。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

8、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

9、.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

10、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3 申请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

1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

12、后,方可销售;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3.3 实地核查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审查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包括抽样检验)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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