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机电车间三大规程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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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 位 责 任 制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一、在厂长和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车间的全面管理工作,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二、负责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有效实施与顺利执行。三、深入现场,全面了解本车间设备运转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四、带领车间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机修工岗位责任制一、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二、经常对主要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三、检修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技术规定和设备完好标准,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四、及时反映、汇报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抢救。五、熟悉各车间的机械设备运行特性和技术参数,加强业务学

2、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修质量。电修工岗位责任制一、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二、经常对电器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三、检修时正确使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四、及时反映,汇报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加事故检修。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上级下达的不合理指令能及时指出,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修质量。安 全 规 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选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

3、煤炭加工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 选煤厂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安全工作,在安排计划、布置工作、检查、总结、评比的时候,要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行政或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第3条 设置安全专职人员一名,要求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能力,坚持原则、作风

4、正派。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兼职安全员。安全专职人员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基本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具体负责本规程的贯彻实施;(二) 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三) 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四)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五)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六) 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4条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展开,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形成一套行之

5、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第5条 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改进安全工作。第6条 选煤厂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都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纳入计划,不得挪用。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审批设计和竣工验

6、收,必须有安全、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第8条 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二)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三)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抢救事故;(四)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五) 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第二章 厂区及工作现场第一节 厂区第1条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2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井、壕、池,都要设置固定

7、盖板或围栏,危险处要设警告标志牌,夜间设警告红灯。第3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第4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的安全。第二节 工作现场第5条 工作现场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水、无积煤、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第6条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拆卸方便,用后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如因工作需要扔运物品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厂房内池、

8、孔、沟道必须装置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安装检修需要撤除楼板隔栅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第7条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第8条 清扫工作现场时,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第9条 凡操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帽、鞋、手套等),女工发辫要盘入帽内,禁止戴围巾、穿高跟鞋和拖鞋或赤脚在现场作业。禁止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等。当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

9、作场所作业时,都必须戴安全帽。第三节 防火、防爆、防水和防雷第10条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等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特别是药剂库、加药点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第11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工作场所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第12条 重点防火区,严禁明火及吸烟。重点防火区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第13条 任何人不得将易爆危险物带入车间。如发现煤中混

10、入雷管和炸药,必须小心取出,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绝不允许私自处理。在处理从煤中清除出的雷管及炸药时,禁止在厂房内燃点,必须移至离厂房较远的安全地带,由专人负责燃爆。第14条 所有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都必须设置集水池,并装设相应的排水泵,其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第15条 厂内所有沟渠和排水沟道,要定期疏浚。第16条 选煤厂各种高层建筑及其他应当防止雷击的建筑设施,都应安设避雷装置。所有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保证符合防雷要求。第三章 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条 参加检修各工种,应严格遵照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较大的维修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

11、,设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互相配合。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的工具,起吊设备的可靠性,严禁超负荷、带病违章作业。第2条 设备在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制度(不准用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器内部时,必须设专人在外监护,必要时还应将断电装置加锁,然后由进入设备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第3条 设备检修完工后应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须经检查确认无错后,方可通知有关部门送电试车。第4条 设备大修和一般维修后,经验收不合格时,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第二节 维修钳工检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应妥善放置,不得丢失。检修机械零部件的接合

12、面时,应将吊起部分垫稳,手不得伸入其间。检查设备内部,应用行灯或手电筒,不得用明火照明。检查容易倾倒的部件时,必须支撑牢固。第5条 使用板手时,扳手与螺帽应接触紧密,接触部分不得粘有油脂。板手不得加套筒使用,也不可用扳手当锤使用。第6条 钳工在使用手锤、扁铲、锉刀、刮刀、虎钳等专用工具时,应严格遵守各工具的操作规程,以免发生事故。第三节 电焊、气焊、气割第7条 操作场地应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要5m以上,严禁在附近吸烟。第8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第9条 对存

13、放过汽油、煤油、硫磺、甲苯、酒精等易燃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割时,应采取清洗、灌清水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后才能操作。第10条 因工作而需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应设有专人监护,行灯变压器不得带入,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应穿干燥工作服和胶鞋,严禁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式乙炔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第11条 氧气瓶必须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第12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必须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第13条 各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减压器等,不许沾染油脂。第14条 各气瓶不许在露天曝晒,冬季各气瓶、

14、回火防止器、减压器等被冻住,只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第15条 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不得用路轨、钢丝绳、机电设备代替零线。第16条 扑灭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许用水及含有水分的灭火器,如泡沫、酸、碱等灭火器。第17条 工作完毕或暂停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去。第四节 起重工作第18条 起重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场地,以及所用的工具、设备性能是否良好、可靠。第19条 多人操作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起重工均应熟悉各种手势、信号、旗语等。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起重作业。第20条 根据物体重量、体积、形状等,采用适当的

15、吊、运方法和选用适当工具设备,不许斜吊,不许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不许超负荷吊装以及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工具。第21条 严禁有人在起重物下面停留或通过。严禁有人在起重物上站立,或人与物一起吊运。第22条 严禁将有电缆通过或有滑线电缆的钢梁、水泥梁作为起重支承点。不 得随意在钢梁、设备及楼板上焊接吊环和打吊装孔,必要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经计算后,方可进行。吊环要焊接牢固可靠。第23条 厂房内的吊装孔,每层之间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各吊装孔,必须有牢固盖板或栏杆;临时吊装孔、眼,必须设置临时栏杆和盖板,并加醒目标志,以防行人跌落。第24条 严禁工作人员随吊装和吊钩一起上下吊运。厂房内吊装孔下严禁行人。第25条 严禁在运行管道、带电运转机械设备以及不坚固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体上固定滑轮、葫芦、卷杨机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第26条 各种起重工具都要符合规格,经常检查,定期检修、维护。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检修后,必须作超载20%的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27条 各种超重设备的起重吨位,必须明确、清楚。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卷扬限位装置、行程限制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必须灵活可靠。第28条 各种起重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建立设备档案,各零部件不得任意拆卸、更换。必须更换时,应经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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