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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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 28590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1北京 通 知 (91)交工字222号 我部组织制定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285-90为交通行业标准并发布。 本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管理和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告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编 制 说 明 根据交通部(88)交函河字194号文通知,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等九个有关单位组成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编写组。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组长单位,长江航道局、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为副

2、组长单位。参加单位有: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省航道局、湖南省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重庆工程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河海大学。编写工作于1988年5月开始,历经两年另7个月。在编写过程中,黑龙江、上海航道局、四川、江西、浙江、广西等省(区)的交通厅和湖北省交通厅设计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规范的编写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了资料。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在国内尚属首次,国际上也缺乏类似文献可供参考。编写组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大量的航道整治工程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和模型试验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完成了规

3、范的编写工作,最后经交通部审定批准颁布。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提供我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九九一年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四节 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整治标准 第三节 整治原则 第四节 整治水位与整治线设计 第四章 浅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沙质和卵石浅滩 第三节 泥质浅滩 第四节 石质浅滩 第五节 工程布置基本要求 第五章 急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岩急滩 第三节 溪口

4、急滩 第四节 崩岩、滑坡急滩 第五节 卵石急滩 第六章 险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礁石险滩 第三节 急弯险滩 第四节 泡漩险滩 第五节 滑梁水险滩 第七章 潮汐河口航道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拦门沙 第三节 口门内浅滩 第四节 整治线与挖槽布置 第八章 特殊河段航道整治 第一节 水库库区和变动回水区航道 第二节 桥渡河段航道 第三节 湖区航道 第九章 整治建筑物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丁坝 第三节 顺坝 第四节 锁坝 第五节 护岸 第六节 稳定计算 第十章 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 施工一般规定 第二节 筑坝 第三节 护岸施工 第四节 疏浚及炸礁 第五节 竣工验收及效果观测

5、 第十一章 试验研究 第一节 河工模型试验 第二节 河工模型试验应具备的资料 第三节 其他试验研究 第十二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河流水面线计算 第三节 分汊河段的水力计算 第四节 整治后流速分布计算 第五节 建筑物局部冲刷计算 附录一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公式符号 附录二 航道整治工程专用名词解释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航道整治应以提高和稳定航道尺度,改善通航水流条件,扩大通过能力,满足船舶、船队安全航行的需要为目的。 为提高航道整治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使其逐步达到标准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范

6、。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和水库的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筑坝(丁坝、顺坝、锁坝、潜坝等)、疏浚、炸礁及护岸等。 第103条 航道整治应与国土规划、流域规划、河道整治相协调,全面规划,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与防洪、水电、排灌、城市供水及港口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航道整治工程应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必要时,与渠化、流量调节等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建成干支直达、江海沟通、标准统一、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第104条 航道整治应充分掌握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泥沙等资料;重视现场调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河床演变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选用合理的治理方案,以适应

7、单滩、滩群和长河段整治的需要。 第105条 航道整治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106条 航道整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对建设地区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第107条 航道整治工程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211条 航道整治工程按基建程序规定

8、的不同阶段,应具备不同要求的基本资料。后一阶段所需的资料,均应在前阶段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第212条 基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除按本章规定外,应参照交通部内河航道测量规范(试行)(JTJ281-88)、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第二篇第二册地质勘察(JTJ224-87)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2. 13条 五级及其以下航道的整治工程,各阶段基本资料的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经济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腹地内社会经济、交通运输概况及发展规划,沿江大型厂矿分布及其对水运的要求;各水平年客、货运量预测。 第2. 22条 自然条件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水文、气象、地形、

9、地质;感潮河段的潮汐、波浪及含盐度;季节性封冻河流历年停航天数等。 第223条 航道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河道基本特性,整治河段的航道图和滩险图,滩险的类型、数量、分布、碍航情况、整治历史及有关方面对整治的意见,航道维护尺度,助导航和通讯设施及海事情况等。 第2. 2. 4条 港口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沿江港口分布,各港泊位、辅助设施状况及吞吐能力,港口客、货吞吐量现状及预测。 第225条 船舶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沿江主要水运企业拥有船舶的数量、吨位,主要船型、船队尺度,船舶营运组织情况及其发展规划。 第226条 应调查水利水电枢纽、工农业取排水设施、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航运的影

10、响,了解沿江防洪要求、城市建设和国土规划等方面的资料。 第227 条 应搜集航道、港口等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的扩大综合指标,或估算建设方案工程量及投资的资料。 第三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 31条 整治河段必须具有地形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控制宜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连接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高程控制宜采用黄海的或当地通用的高程系统。水深图的绘图基面,内河宜采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潮汐河口宜采用理论基准面,库区和湖区可采用绝对高程基面。各次测图应采用统一的控制系统和绘图基面。 二、测图应标注水尺位置、测时水位、绘图水位及沿程瞬时水位。 三、根据内河航道测量规范(试行

11、)并结合整治河段实际情况选取测图比尺。测图范围应包括整个整治河段,并根据需要向上、下游适当延长,两岸高程宜测至常年洪水位。 四、滩险测区范围:浅滩应包括浅区及其上、下游稳定深槽的一部分;分汊河段应包括洲头分流点至洲尾汇流点及其上、下游稳定深槽的一部分;相互有影响的相邻滩险测图应衔接;急滩和险滩应包括滩段及其上、下游受影响的部位。 五、对于地形复杂的重点滩险,应适当加大图比和扩大测区范围;对冲淤变化较大的浅滩还应增加测次。 第232条 水文气象方面应搜集以下资料: 一、水位 除搜集有关水文、水位站的长系列水位资料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固定水尺和临时水尺施测水位。固定水尺观测时间不少于一个水文年;临时

12、水尺应与固定水尺同步观读。 二、流量。 除应搜集有关水文站的流量资料外,对于重点汊道浅滩的分流比以及重点滩险的断面流速分布宜根据需要组织施测;应搜集沿江水利水电枢纽、引排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方式、各年下泄或引排流量的过程线、流量和水位日变幅及其沿程变化的资料。 三、流速流向 应施测滩险的流速、流向和碍航流态。 四、泥沙 应搜集水文站的悬移质、推移质输沙量及其粒配资料;对主要浅滩宜进行河床质采样。 五、水库、湖泊及潮汐河口地区应搜集波浪资料。 六、气象 应搜集风、雾、雨、雪、气温等与航运有关的资料。 七、季节性封冻河流应搜集流冰期的冰凌尺度和流速等资料。 第233条 地质、地貌方面应理集以下资料:

13、一、对河床组成复杂的滩险,应查明覆盖层的厚度、分布、粒配,下伏岩石的性质和顶面高程,以及河岸组成和护岸等情况。 二、根据需要进行溪沟调查,查明溪沟底纵坡、泥石来源、暴雨迳流及其与溪沟口滩体变形的关系。 三、在崩岩、滑坡地区,应搜集岸坡稳定性评价等方面的资料。 第2. 34条 河床演变方面应搜集以下资料: 一、典型河段历年测图及其演变分析; 二、重点滩险历年碍航、海事等资料及其原因分析; 三、有条件时,还应搜集重点滩险模型试验研究资料及分析报 告。 第235条 船舶方面应搜集船型、船队及其营运组织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第236条 应搜集与航道整治工程有关的生态环境资料。 第237条 有漂木、

14、竹木排筏流放的河流,应搜集历年漂木量、年内分配、收漂站布设、流放排筏尺寸等资料。 第238条 应搜集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有关的资料。 第2. 39条 应搜集与整治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的单价和来源,以及编制投资估算所需的依据和定额资料。 第四节 初步设计阶段 第241条 对年际变化不大的浅滩,宜在汛前、汛后、枯水期各进行一次水文和水下地形测量;对年际变化大的浅滩,至少应有连续两个水文年的资料。对年内变化大的浅滩,还宜增加浅区的测次。水文、地形资料应同一时段观测。 第242条 应施测滩险河段的比降、流速、流向和碍航流态;重点滩险还应施测整治部位的大比尺图。 第243条 需疏浚、炸礁的部位,应查明挖

15、槽土质情况或开挖岩石的级别、可钻性、可爆性等。 第244条 应按集重点滩险的河工模型试验、船模试验、分析计算资料以及其他专项试验研究资料。 第245条 应搜集主要施工地段的施工条件,包括交通、水、电、燃料和自然条件影响,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资料。 第246条 应搜集编制工程概算有关的定额与单价资料,以及地方材料的产地、产量、质量和规格等资料。 第2. 4. 7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除本节规定外,还应按本章第二、三节要求,搜集和观测所需的基本资料。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251条 施工图设计直依据近12年测图。变化急剧的浅滩,宜采用当年测图。施工区测图可按分项工程的性质、规模,

16、采用不同的图比:炸礁1:100一1:500;筑坝1:5001:5000;疏浚1:10001:10000。 第2. 5. 2条 应根据需要进一步搜集有关专项试验研究资料。 第253条 应搜集与施工有关的工况、施工机具、施工船舶以及施工通航与封航要求等资料。 第2. 5. 4条 应搜集爆破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结构、性质等资料。 第2. 5. 5条 应搜集编制工程预算有关的定额与单价资料。 第三章 总 体 设 计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一个较长或重要河段的航道整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总体设计,其内容包括:客、货运量预测、治理原则、设计标准、整治线规划、工程规模、实施步骤、投资概算以及经济效益和环境评价等。 第312条 客、货运量预测设计水平年一般定为1015年,自工程竣工投产年所属国家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起算。该年限规定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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