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500740 上传时间:2019-07-23 格式:DOC 页数:86 大小:10.8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86页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气设计强制性规定(8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一、变电所、发电机房2二、供配电系统14三、电气照明23四、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32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2六、线路敷设60七、防雷及接地71一、变电所、发电机房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3本条规定了油浸变压器室和高压配电装置室的防火分隔要求。1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运行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易使油温过高而起火或产生电弧使

2、油剧烈气化,可能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因此,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有燃烧或爆裂的可能。2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3当几台变压器安装在一个房间时,如其中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或爆裂,将会波及其余的变压器,使灾情扩大。故在条件允许时,对大型变压器尽量进行防火分隔。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

3、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3.3.14本条规定了变、配电所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分隔要求。1甲、乙类厂房属易燃易爆场所,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不应将变电所、配电所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以提高厂房的安全程度。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这里强调“专用”,是指其他厂房不依靠这个变电所、配电所供电。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所,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故允许在配电所的防火墙上设置不燃烧体的密封固定

4、窗。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4.2 燃油和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2 锅炉房

5、、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的窗槛墙;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4.2明确了民用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防火设计要求。3现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用电量都比过去大量增加,仅

6、居住建筑中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电熨斗等家用电器大量地进入家庭,耗电量大增,特别是在夏季,易导致设备过负荷运行,引发火灾事故。为此,规范规定设在民用建筑内单台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容量不应超过630VA,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VA,且要求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4本条规定上述用房宜独立建造,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1) 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13/2),蒸发量较大(130/),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故不宜安装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有关锅炉本身的生产、使用、安装以及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额定蒸汽压力还应按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

7、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

8、应大于1260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VA;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民用建筑的主体内。对于干式或非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温,温度升高易起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5由于受到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必须将燃油、燃气锅炉房、可

9、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布置在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1)本条规定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其原因是: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的电气设备。当它长期过负荷运行时,变压器油温过高可能起火或发生其他故障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而造成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所以要求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为避免变压器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时,引起秩序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2)本条要求设1宽的防火挑檐,是针对底层以上有开口的房间而

10、言。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0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4.35.4.4本条规定了柴油发电机房在建筑内的防火设计要求。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

11、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普遍,在本规范管理过程中也常遇到此类储罐的布置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加以明确。但对于储存量超过153的储罐,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对于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手提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设备。本条明确了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储存与布置。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12、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

13、规定: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

14、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条文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条文说明内容备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VA;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C;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隔墙和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