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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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鹤煤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4.鹤济

2、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所属井下单位、地面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队(科、部)及各类员工。第三条 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双基”考核工资中扣除。第四条

3、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第六条 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条 一年内专业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

4、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八条 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九条 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 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第十一条 因后勤、经管、培训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

5、分管经营、后勤、培训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6、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由矿拿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处理归档。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

7、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矿包保区队人员给予连带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一人重伤和二级非伤亡及以下事故的,由矿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及时纳入员工安全档案,每月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

8、总额的50%。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附件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第三条 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元。较重“三违

9、”,是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是工人的罚款100元。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第二章 通用部分第四条 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十条红线为: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点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

10、斯抽采量。7. 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控制,超采超掘。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第5条 违反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鹤煤发201367号、鹤煤办2013395号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1.对擅自糊堵甲烷传感器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等行为实行零容忍。2.对回风巷存在淤泥、杂物、积水现象实行零容忍。3.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4.对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携带安全仪器上岗行为实行零容忍。5.对一通三防、地

11、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敷衍塞责实行零容忍。6.对电气设备失爆实行零容忍。7.对主、副井口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出现烟头现象实行零容忍。8.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对不亲力亲为,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2.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3. 升、入井挤罐、抢罐的;4.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5. 在井下躺卧的;6.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7. 过皮带不走过桥的;8.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9.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10. 地面绞车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岗位工作期间

12、携带手机的。11. 不清楚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12.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1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2. 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3. 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4. 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5. 井下睡觉的;6.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7. 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8. 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9. 值班矿领导不审批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带班不到关键环节的;

13、10. 现场带班、盯岗干部空岗或脱岗;跟班未最先进入工作地点、最后离开工作地点、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汇报安全隐患的。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2.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3.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4. 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5.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6.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7.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8.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9. 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4、10. 兼做行人的斜坡轨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11.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12. 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第三章 采掘专业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注液枪随地乱扔的;2.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3. 采煤机司机单人操作采煤机,采煤机带负荷频繁启动及采煤机无措施强行截割坚硬夹矸的;4. 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及遇到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5. 刮板输送机机道内行人的;6. 液压泵站压力变化较大时,未立即停泵查明原因的;7. 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

15、)站人的;8. 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9. 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10. 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11. 上下山迎头牵移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12. 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13.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2. 工作面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的;3. 工作面移槽时回柱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4. 工作面串梁支护时单人操作的;5. 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送信号的;6. 采煤机运行时,强行拖移损坏电缆的;采煤机闭锁刮板输送机功能失效“不立即”处理的;7. 刮板输送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时,开关未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或采煤机未闭锁的;8.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用手调整刮板链的;9. 刮板输送机出现漂链;皮带横向撕裂超过标准带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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