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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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各处室、支队:现将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修改,并将反馈意见于4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

2、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以本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及受委托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

3、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再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

4、规定。第十条行政罚款原则上可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一般数额和较大数额三个幅度。较小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下;一般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较大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

5、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6、,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八)胁迫、利诱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第十四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罚款

7、基数以下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前款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根据主要情节,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

8、间倍数处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处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含)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含)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3倍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对处罚建议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层级审核:

9、(一)拟作出较小数额罚款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需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二)拟作出一般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提交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需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报分管副局长同意;(三)拟作出不予处罚或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会同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由局长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四)需作出关闭等处罚

10、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会同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决定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第十八条凡以本局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未经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核程序,不得进入案件审批阶段。第十九条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依照本局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章 分 则第一节综合类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11、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其他类同)。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5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二)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

1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实施标准执行,但不得违反本条之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14、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标准执行,但不得违反本条之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1、限10日内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50人以下规模的非高危企业,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50人以上300人以下规模的非

15、高危企业或50人以下规模的高危企业,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300人以上规模的非高危企业或50人以上规模的高危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1、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1名主要负责人(特指公司)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1、限10日内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20%以下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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