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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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

2、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 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

3、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

4、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

5、负荷事故。3. 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第七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

6、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释。(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四)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五)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释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六)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七)发电机组因故障停

7、止运行时间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八)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5. 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十)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

8、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释、热机误操作释、监控过失释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十二)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十三)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十四)22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十五)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十六)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第九条 事故归属(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

9、网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定为该企业事故。(二)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管理单位事故。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三)发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释,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四)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五)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

10、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六)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电力生产类工作时,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七)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特定责任释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八)发生以下情形,定为发电企业事故:1. 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

11、时,在电力生产区域释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人身伤亡。(九)因公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释,统计为该单位事故。第十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涉网事故、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第十一条 事故涉及发电厂与电网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责任归属。第四章 事故汇报第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送范围电力事故,或虽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第十四条 即时报告(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

12、过1小时(下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二)企业发生涉网事故、供热事故、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若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三)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件1)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发生人身事故,自事故发生之

13、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四)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影响的初步情况。 4.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5. 事故发生后已经(正在)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要及时补报。(五)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应当及时跟踪

14、了解有关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所列事故,按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由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根据调查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二级单位和集团公司配合或协助调查。(二)发生以下事故,按照下列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公司系统内部先行调查:1.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2.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

15、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4.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以申请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程序(一)保护事故现场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3. 因事故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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