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道路招标文件施工道路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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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道路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I目 录1 一般规定11.1工程说明1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21.5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41.6临时设施51.7施工安全保护61.8环境保护71.9现场施工测量81.10现场试验91.11保险91.12工程量计量方法101.13计量和支付102 路 基122.1说明122.2场地清理142.3挖方路基152.4填方路基192.5路基整修223 路 面243.1通 则243.2砂夹石面层253.3路肩274 排 水304.1边沟304.2 道路涵管315 风机平台325.1范围325.2技术要求326 道路

2、工程量清单33I1 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宁夏海原县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六盘山西北麓(详见招标文件)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工作范围:(见招标文件)主要工作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土方开挖及填筑,主要包括:清基土方开挖、路堑土方开挖、路堤土方填筑、涵管工程。2) 基底压实处理3) 路面铺设4) 风机平台平整及山皮石铺设。5) 涵管铺设6)临时工程:包括道路施工人员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以及现场施工辅助用房。7) 其它:排水沟、边坡等在上述合同范围内,还包括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主要工作为:(1) 道路的施工、完工、维护和缺陷修复,植被的恢复;(2)按合同提供工程材料、劳

3、务、施工设备和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3)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所有临时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拆除、撤离等; (4)为完成承建工程所有与相邻标段及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应包括在上述工作中。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3合同授理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

4、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1.3.3 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5、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材料采购计划的提交时间由监理人确定。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

6、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和试验报

7、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4.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4.2.1一般要求(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8、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2.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

9、,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1.5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1.5.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

10、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5.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

11、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6临时设施1.6.1施工交通(1)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临时道路、桥涵由承包人自行修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记入总报价。(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植被,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1.6.2施工供电由承包人根据当地已有供电设施和符合

12、本工程实际的供电方式自行解决,并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 1.6.3施工供水(1)工程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的供水系统 。1.6.4施工照明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等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1.6.5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的其它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油罐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

13、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4)弃渣场的位置由发包人、监理及设计方在现场确定。1.6.6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生产、生活等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所有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7施工安全保护1.7.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尘、防火、防噪声、防

14、洪、救护、警报、治安等的安全措施。(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全面报告。(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1.7.2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1.7.3照明安全(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

15、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规定。表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2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4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1.7.5消防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1.7.6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7.8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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