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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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公司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总公司的设备管理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设备管理程序,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实现设备经济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内所有下属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设备,系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完成一定任务的机械、电气装置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所有设备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其它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备件、专用工具、模具、玻璃器皿、移动硬盘等,虽然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可以列为低值易耗

2、品。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设备项目,系指所属单位为提升设备能力、改善设备性能而进行的设备建造、更新、改造、购置和修理等项目。 第五条 总公司对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由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设备进行管理,所属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 第六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地进行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设备经济可靠运行,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预防保养为主。坚持设备设计、制造、

3、使用和维修相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预防维修和状态维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设备的状况、设备的管理水平是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安全环保的主要因素。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总公司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部。第二章 权限与责任第十条 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的权限和责任:1. 负责制定总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2. 负责所属单位大型装备项目的投资审查和批准。3. 负责所属单位大型装备项目的执行过程管理和监督。4. 负责所属单

4、位重要设备购置、报废和使用的管理。5. 负责总公司装备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和管理。6. 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实行宏观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7. 负责开展总公司设备管理的业务培训,推广交流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8. 负责大型设备的调拨、出售和报废的审批工作。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责任: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定、办法。2. 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3. 负责编制本单位大型装备发展的长远规划。4. 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中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5.

5、负责组织大型装备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批。6.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项目。7. 协助总公司装备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8. 负责审批限额以下设备的调拨、出售和报废工作。9. 负责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设备管理水平。10. 负责加强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设备管理统计报表。第三章 设备项目的管理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编制和上报设备项目年度计划,经所属单位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送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备案。第十三条 设备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向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上报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所属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

6、进行验收总结。总结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技术、预算等方面),应及时通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第十六条 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1.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的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和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2. 要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及维护保养手册,制定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程序。设备建造、购置或技术改造、修理时,

7、都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规格书、操作说明书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并由设备验收人员正式交给使用单位。3. 要切实加强设备用油用水管理,凡有实际需要,均应有专人管理,要制订油水的管理和检验制度。负责操作大型机动设备的单位,应逐渐完善本单位的油水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护保养技术,完善设备预防性维护保养制度。所属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将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设备的档案资料、故障诊断、维修记录结合起来,用先进的科学手段管理使用设备。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检修质量验收标准,并从实际出发逐步加强本系统的设备自修能力。第二

8、十条 大修设备工程完工时,应要求承修厂家提供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书,必要时应同时提供有关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第五章 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管理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带病作业和超过负荷标准运行,保证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的特种设备(含起重、运输、锅炉、压力容器、供变电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取得相应证书。第二十三条 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降低而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四类:1.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内者。2. 较大事故:由于事故造成主要机件损坏,但可以修复,直接损失

9、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者。3. 重大事故:由于事故而造成设备报废,直接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者。4.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大型、稀有、精、尖和成套设备报废,造成直接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第二十四条 设备事故按性质可划分为:1. 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2. 机械事故:设备构件自身缺陷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3. 自然事故:自然破坏力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在设备发生特大事故后24小时内,应将事故概况以电话或邮件上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报送总公司。第二十六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积极做好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工作。总公司将

10、根据事故影响情况,组织对部分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情况在总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找和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二十八条所属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重大、特大事故汇总表(见附表三)及事故报告上报总公司计划部。所属单位应同时做好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统计和管理。第七章 设备的调拨、出售和报废第三十二条 所属单位需要在总公司系统内部相互调拨、报废处置或出售到外部时,如果设备原值大于10万元,所属单位需以文件形式上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

11、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正式下文批复。第三十三条 设备出售到总公司外部和报废处置时,应规范透明操作,行为公正公开,设备合理作价。重大设备的出售和报废处置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设备调拨、报废、出售处置后,所属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凭证转交财务部门。设备处理后所取得的价款,应用于各单位设备更新改造。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调拨、出售和报废要严格审批程序。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掌握大型装备性能和动态,各级单位应配合总公司做好装备管理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实现设备的信息化管

12、理。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和完善基础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设备资料室,建立设备清单、台帐,妥善保存设备维修记录和资料证书。第三十九条 为做好年度设备情况统计,所属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10日前报上一年设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和主要设备现状汇总表(见附表二),并根据总公司需要及时提供其它设备统计报表。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每年组织两次设备盘点,具体检查办法参照总公司规定。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固定资产部将根据各单位设备管理和检查情况,每年一次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全系统的设备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大检查。第四十六条 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下属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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