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检查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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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大检查考评细则企业层面序号检查类别检查事项评定内容评定分值评分标准依据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2、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5主要负责人履职记录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2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3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记录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3建立和落

3、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3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1分;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1分;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42、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31)未对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2)考核记录不全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考核记录,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3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不得分;2)培训资料不全的,扣3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二十四条6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其中,危险物品的

5、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小时。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三)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岗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3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二十五条7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八)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21)未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的,不得分;2)未执行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分;3)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的,扣2分;4)培训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2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二十六条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按照下列要求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8、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未按要求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九条9保障安全投入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无安全投入相关记录的,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9、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10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2安全投入不足的,不得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它生产经

10、营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3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三十条12制度建立情况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1)每缺一项制度(如企业不涉及,可不制定相

11、应制度),扣2分;2)每有一项制度内容不全,扣1分;3)每有一项制度与法规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扣1分;4)制度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不得分;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扣1分;3)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未保存3年的,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13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

12、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二十七条14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按要求组织参加资格复审;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每人次扣1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二十九条15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证,每人次扣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

13、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16三同时制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实施全过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同时落实以下要求:(一)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三)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应当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

14、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六)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七)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八)按规定将建设项

15、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3三同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三十五条17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验收评价,并向政府部门申请设计审查。1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三十五条1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职业病危害程度向政府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查。1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三十五条19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发动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科学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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