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惩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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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惩罚部分第一章、 入井须知第1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可矿灯下井,每发现一次井下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的罚款50元。第2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检身人员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每发现一次罚检身员50元。第3条:有酒后下井作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罚检身员50元。第4条:井下严禁打盹、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二次罚款200元,发现三次停班。第5条: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款100元。第6条:私自携带雷管、炸药上井者,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 掘进与巷修管理第7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无掘进作业规

2、程标准施工。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程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8条:巷道开门口、贯通、过断层、立交、透老空等必须严格按专项措施施工。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9条: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0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继续钻眼。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11条:钻眼前班组长应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架,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2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否则,每个罚当事人50元。第13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

3、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否则,每项罚当事人100元。第14条: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应保证柱窝深度。否则,罚当事人50元,当班班长100元。第15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柱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柱前,应招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16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安设防倒连棚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到支架的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17条:架棚巷道背顶、背帮、背板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规定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8条:架棚巷道内断梁折柱必须及时更换,并严格执行

4、先支后回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第19条:架棚巷道必须按规定使用连棚器、抗到棚蹶子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者100元。第20条:掘进巷道内风、水管路不按规定敷设的,罚责任者100元,风、水胶管不整齐杂乱无序的,罚责任者100元。第21条:掘进工作面使用不合格材料,罚责任者100元。第22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班组长50100元。第23条:不按规定、措施空顶施工而造成顶板冒落、片帮的,罚责任者200元。第24条:巷道施工出现锚杆角度达不到设计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第25条:锚杆外露长度一排内有两根超过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连续出现3根或3根以上

5、每根罚责任者200。第26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配备临时支护设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7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使用担不起作用、不合格的,罚责任者100元。第28条:巷道施工锚杆排距连续2排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连续2处锚杆间距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第29条: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楔进垫实,不得松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30条:要随打眼安装锚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1条: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石和石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2条:喷射混凝土时严禁将碰头对准人员。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3

6、3条:喷浆时严格执行规程中的除尘及降尘措施。否则,罚款100元。第34条:掘进巷道内浮煤(矸)连续5米超过轨枕上平面的,连续5米内淤泥、积水超过100毫米的,罚责任者100元。第35条:掘进工作面内材料必须严格管理,发现不按分类存放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第36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小绞车、回头轮、导向轮,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每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第37条:独头巷道复工掘进无安全措施,罚款100元。第38条:经地质部门提供前方有水,不执行“先探后掘”原则者,罚款100元。第39条:迎头积矸严重或风量不足时仍坚持放炮者,罚款100元。第40条: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检仪者,罚款

7、100元。第41条:掘进迎头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安装锚杆前、喷浆前、交接班后、爆破后、架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否则,每次罚责任者200元,找顶无人监护的,每次罚班长100元。第42条:掘进迎头矸石超过巷道断面1/3时,装药爆破一次罚款100元。第43条:掘进迎头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不先处理而冒险作业,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班长罚款200元。第44条:金属网搭茬连接不合格,连网缺扣,一块罚款100元。第45条:巷道架棚迎退山、棚腿扎角、牙口不合格、一棚罚款100元。第46条:巷道冒顶时不使用木垛接顶,罚款200元。第三章、 采煤管理第47条: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措施违章指挥施

8、工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48条: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若有一颗达不到要求,对跟班区长及班组长各罚款100元。第49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前使用水泡泥,发现一次不湿式打眼、不使用水泡泥的罚款100200元。第50条: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消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51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2条: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永木料接顶。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3条: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持对硬地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

9、钻眼超过100mm时支柱必须穿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4条: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双柱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5条: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严禁超高支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6条: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攉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7条:临时支柱的位置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设好前,不准撤回临时支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58条:平行作业的距离、支柱与回柱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第59条:支正规柱与回柱的距离不少于15米。否则,给予100元

10、的罚款。第60条:打眼与回柱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5米。否设置,给予100元的罚款。第61条:爆破拉线设岗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并设好警站好岗。否则给予100200元的罚款。第62条:端头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端头内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3条: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端面距大于200mm时,必须及时永单体液压支柱戴大木帽支设超前支护。否则给予100元的罚款。第64条:采用长钢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5条:移动长钢梁支护时要符合以下规定:(1)至少要有两人协同操作。(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移输送机时一梁两柱,移

11、完后必须及时补齐。(3)柱爪必须卡住梁牙。(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否则,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第66条: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设贴帮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第67条: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8条:交接顶梁要挂平,方向要垂直煤壁,相互间要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永木料接实背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69条: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器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0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站的输出压

12、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不小于20Mpa。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1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达到指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必须对水质定期化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72条:采煤工作面老塘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区长200元,班长100元。第73条:老塘落顶煤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班长200元。第74条:采面放顶排内必须架设木垛,木垛的间距为中至中6米。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第75条:擅自进入老塘作业者,罚款200元。第76条:不按规程要求,加强两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着,罚款100元。第77条:不正常使用支护防倒设施者,罚款100隐患。第78条:人为

13、原因,造成部分顶梁不能铰接,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者,罚款100元。第79条:炮采工作面,溜前攉煤时,连续缺两颗贴帮支柱者,罚款100元.第80条:擅自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殊机械设备者,罚款100元。第81条:特殊岗位工如溜子司机、皮带司机等玩忽职守者,罚款100元。第82条:跟班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并不听劝告者,罚款500元。第83条:凡乘坐皮带或溜子者,罚款200元。第84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罚款100元。第85条:处理冒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架前冒落高度超过300mm、长度超过一个架宽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第86条:出煤时运输机内发现有超

14、高超宽的矸石、煤块、棚梁、管子以及各种杂物不处理,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87条:水平销(或圆销)必须打紧打牢,并且有防飞链,违者每处罚款100元。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88条:斜巷运输严禁“行车时行人”,违者罚款100元。第89条:斜巷长度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超速吊梁,且间隔距离不得超过100米设一组,少设一组或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分管班长100元。第90条:斜巷变坡点必须按规程设置挡车棍、挡车器、挡车栏和地轮,没少设一项或一项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班长100元。不正常使用每项罚款100元。第91条:斜巷地轮每隔20米设置一个(以绳不落地为准),少设一个或一个不起

15、作用,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罚款100元。第92条: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按矿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第93条:小绞车(40KW以下)应按设计打基础或采用不低于1.8米的锚杆8条固定底座四角,每根锚杆药卷不少于3块;并且打入底板不低于8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第94条:小绞车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或不按规定设置保险绳、拉车数超过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第95条: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制作并正常使用车尾、保险绳、防脱销装置,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违者每项罚款100元。第96条:斜巷把钩工不严,造成“行车时行人”的,罚把钩工100元。第97条:因绞车司机违章操作或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事故的,罚责任者200元、罚区长200元、班长200元。如发生工伤事故将另行处理。第98条:对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等检查不及时,不起作用或设备运行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设备承包人100元 。第99条: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信号不清轿车司机就盲目提升的人员,各罚款100元。第100条: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第101条:斜巷运输严禁矿车和大平板车混连提升,倒拉牛绞车的生根柱子、回头轮、生根绳、销子不合格提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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