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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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2、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

3、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

4、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

5、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规定执行。

6、(二)自治区属企事业单位(含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上规定,逐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主体部门或单位。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属

7、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派出机构、二级及以下单位等)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

8、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安委会办

9、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

10、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六)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

11、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七)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九)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7168号),自觉服从本级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自治区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二)

12、组织、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安

13、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扶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概算。(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

14、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区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医药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二)履行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三)指导、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四)组织技术改造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5、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履行全区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六)按照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政策规定,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违法经营的煤矿。(七) 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硫涌出鉴定审批;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审批;负责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办法的批准;负责各类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审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八)组织全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履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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