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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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材 料(4) 第三章 设 计(9) 第四章制 造(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18) 第二节 焊接工艺和焊工(20) 第三节热处理(21) 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22) 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 第六节无损检测(26) 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9) 第八节胀 接(33) 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36) 第六章 定期检验

2、(40) 第七章 安全附件(43) 第八章 附 则(48) 附件 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 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 附件 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 附件 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 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3、.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注 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 3) 第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 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 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 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

4、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 、人孔盖、人孔法兰、 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

5、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的设 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 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 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 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锅炉

6、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 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 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 壳体等) 。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 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 、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 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 作

7、,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 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 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 A) ,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 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 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由国 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

8、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 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 1: 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 注明时,系指表压力) ; 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 的类别。 注 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 圆整。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 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9、并且按该类别 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 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 于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 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 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

10、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 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 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 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 介质的相容性。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应当符

11、合下述规定: (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 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 2、第 3 和第 4 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 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 540MPa 的钢材, 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 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 的钢 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 0.25。 第十五条 用于制造压力

12、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 12mm 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 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3 部分:超声检测 的规定。用于第(一)、第(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级。用于第(三)、 第 (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13、。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 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 HT200 和 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 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 QT400-18 和 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 于 1.0MPa,设计温度范围 QT400-18 为 0200,QT400-18L 为零下 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 于 0.15MPa 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

14、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 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 3的铝合金(如 5083、5086) ,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200。 第十九条 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 T2、T3 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 状态下使用外,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温度: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 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 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 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 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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