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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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第一节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的意义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也必然是安全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掌握其方法,发现其规律,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搞好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减少和杜绝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的需要企业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将工伤事故消灭或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只有对企业易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地了解、透彻地研究和深入地分析,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易发、多发事故的规律(如事故多发的季节、时间、人员、工龄、工

2、种、类别、原因等),才有可能制定和采取针对性较强的事故预防手段或措施,或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或加强某些技术性措施的实施,或加强严格的、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等,以达到减少事故及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目的。二、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点所在随着对各种不利于生产顺利进行的因素的深入认识,随着现代管理研究成果的不断引入,风险管理意识正在企业管理领域,包括安全卫生管理领域内逐渐得到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将以往对质量、安全、环境实行的各自为政式的管理都归结到企业风险管理这一综合管理的模式上来。因为从各类管理目标的相同性,即都是以为社会生产或提供不带有危险性的产品、服务为目的这一特性来看,以往

3、的分离式管理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低效能的。因此,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计划地开展危险源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既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又是企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三、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是评价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重要依据衡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成效的大小,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就是该企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状况。企业要通过系统的风险辨识来确定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等状况,通过系统的评价来确定危险源的性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通过对危险源的整改或控制最终实现企业的最低事故率、最少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

4、资效益。四、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可为企业安全目标管理中工伤事故指标的设定提供重要依据目标设定是安全目标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而有关工伤事故的目标值在所有的目标内容中又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包括工伤事故频率、事故严重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职业病普查率等等。这些指标的确定,不是凭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观臆断,而是以对企业历年来特别是上一个安全目标管理周期内事故情况的确切统计、分析,以及对企业预测、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的评估为前提的。因此,加强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确定适合企业实际水准的工伤事故指标、保证安全目标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五、加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是实施工伤保险的

5、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的重要条件之一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为工伤伤亡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而且在于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即促进各行业和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努力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目前,我国促进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建立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机制(详见本章第七节),以及宣传教育等来实现的。而对各个行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的确定,以及对某个企业不同时期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幅度的确定,都是以一定时期内各行业或各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实际状况为依据的。因此,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做好各行业差别费率和各企业浮动费率测定

6、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此外,良好的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成效,又能使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逐渐下浮,或使企业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返还,这直接体现了安全管理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关联。第二节 伤亡事故的概念及分类一、伤亡事故的定义伤亡事故是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简称,又可称为工伤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伤亡事故的定义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对此概念可作下述理解: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或工作时,由于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的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

7、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事故既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又包括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所谓“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它分为器官损伤和职业病损伤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暂时性的、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所谓“残”是指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虽经治疗休养仍难痊愈,以致身体功能或智力不全。它分为肢体缺损和智力丧失两类情况,一般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或是永久性的全部劳动能力丧失。为了使比较笼统的工伤概念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工伤认定资格条件。我国工伤认定资格条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

8、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保险问答(其中有工伤类和比照工伤类两部分,共17种资格条件),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条例和劳动保险问答中对工伤的规定1工伤类。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答的规定,在以下7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负伤、致残或残废应按工伤处理:(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如抢险、救灾、救人的;(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的;(

9、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职业病的;(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辆参加工作性会议、听报告或参加领导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的劳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的;(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集体宿舍而发生倒塌的。2比照工伤类。职工在以下条件下遭遇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1)因公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2)在工作中负伤而当时并未感觉或确诊,事后伤痛发作不能正常工作的,这种情况下,应有当时的就诊记录或第三者的旁证;(3)工伤医疗终结后调到另一个企业工作,由于旧病复发的;(4)由于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在工作地点睡眠发生意外事故的;(5)伤残军人转入企业

10、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的;(6)在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由于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错误行为进行斗争而遭受伤害的;(7)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食物中毒的;(8)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体育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体育比赛发生意外事故的;(9)参加企业组织的或受企业指派参加展览会、政治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10)到医院就医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的。(二)试行办法中对工伤的规定1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

11、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或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

12、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较可知,试行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情况变化增列了见义勇为及通勤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致伤、致死等相应处理规定。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的有关划定工伤范围的条件与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所重叠。在目前阶段,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以试行办法为准,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仍按以往的规定执行。当工伤保险制度在全

13、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之后,各地都应统一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二、伤亡事故的分类为了加强事故管理特别是统一事故统计口径的需要,为了评价企业安全状况并提高可比性,为了便于对事故的科学分析和事故资料的积累,一般对伤亡事故进行如下分类。(一)按事故类别分类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1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

14、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

15、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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