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五个安全生产规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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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安办200635号 签发人:高士虎顺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人员密集场所五个安全生产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各委、办、局、公司: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0月12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我区按照北京市的总体部署,结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学习、宣传、贯

2、彻人员密集场所五个安全生产规定工作方案,特制定我区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习、宣传、贯彻人员密集场所五个安全生产规定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对照检查安全条件现状为工作内容,以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职工为普法重点对象,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并从人员密集场所的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改善我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活动,达到如下目标: (一)全区人

3、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人员普法面达100%。(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规定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培训面达到100%,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使规定在我区家喻户晓。 (四)五个人员密集场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整治,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可行。二、组织领导 成立宣传贯彻规定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组长:王海臣 副区长领导小组成员:高士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桂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永祥 文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忠伟 商务局副局长李贵春 旅游局副局长张 宝 体育局副局长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办

4、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综合协调科,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区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成立相应的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三、具体安排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4月底,为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阶段。第一阶段:学习、宣传、培训阶段(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底)(一)动员部署,精心安排规定宣传贯彻工作。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和文委要分别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制定详细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二)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1、媒体宣传:安监局、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和文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规定进行集中宣传报道。(1)电视台:

5、一是播放主管区长动员讲话,五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座谈规定的贯彻落实。二是在顺义新闻后重要时段分别全文播发五个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规定,每个规定各播放一周。三是顺义新闻对各单位宣传贯彻规定活动进行现场报道。(2)电台:每天安排10分钟播放五个规定的内容,连续播放一个月。(3)网站:在顺义网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设置浮动窗口,全文刊发五个规定,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和文委也要在各自的网站刊发本单位相应规定。2、户外宣传: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大门等明显位置,在主要大街悬挂宣传贯彻五个规定的宣传条幅,营造出浓厚的户外宣传氛围。各镇、街道都要在本地区明显位置通过宣传栏、宣传窗等形式,开办五个

6、规定内容的宣传展览。、集中宣传:安监局要统一印制五个规定汇编本5000册,发放给区领导、各委办局领导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监管人员,确保人手一册;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和文委也要分别印制单行本,发放给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利用“12.4”法制宣传日,进行集中宣传。(三)摸清底数,为宣传贯彻实施规定工作打好基础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要对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查摸底活动,建立监管台帐。(四)分层培训,使各类人员全面掌握五个规定内容1、将五个规定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区安监局聘请市局法规处处长进行专题讲座,详细讲解规定的立法背景、出台过程以及重点条款。2、安监、商务

7、、旅游、体育、文委、公安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部门和各镇等属地部门要组织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不少于2个学时,分别组织机关干部进行考试,并有学习考试记录。3、安监局利用乡镇科长例会组织乡镇科长对规定进行集中学习。4、商务、旅游、体育、文委组织本系统企业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培训率要达到100%,并要留有学习、考核记录。5、饮食餐饮等行业协会要组织本协会会员对规定开展集中学习。6、安监局组织对五个规定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法人代表进行集中考试。(五)完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分别组织本系统企业开展一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救援演练;区政府将选择一个

8、大型商场组织一次全区性演练,并邀请区领导、各单位领导进行现场观摩。第二阶段:排查整改阶段(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3月底)1、企业自查。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五个规定涉及企业要对照规定开展全面自查,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措施,及时整改。2、行业检查。2007年1月至2月中旬,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对照规定的要求,分别对本系统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帐,督促企业整改。3、联合督查。2007年2月下旬至3月底,安监局牵头,将分别联合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公安消防、质监局,对企业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完毕后,召开现场通报会,形成专项报告。4、树立典型。

9、通过检查,五个行业分别树立1-2家典型企业,召开现场学习会,组织企业进行学习交流。第三阶段:规定实施后的检查、巩固阶段(2007年4月初至4月底)1、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要结合规定,制定本单位执法制度、办事制度,做好贯彻实施的配套工作。2、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电视台要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工作提高到重要工作日程上来,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条例工

10、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活动经费,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文委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的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活动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紧紧围绕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条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大力推动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步伐,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三)监督检查,注重实效。为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工作引向深入,注重学习贯彻实效,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克服学习走过场、宣传图形式的不良倾向,注重实效地抓好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的

11、学习,认真对照规定查找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总结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附件:人员密集场所五个安全生产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方案 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24日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

12、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业协会协助政

13、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14、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年。第九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

15、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三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第十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十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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