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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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 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五月 4 目目 录录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1 第第二二章章 城城市市土土地地使使用用及及容容量量控控制制 1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用用地地分分类类、适适建建范范围围 . 1 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 . 2 第第三三节节 公公共共管管理理与与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施施 . 4 第第三三章章 建建筑筑管管理理 4 第第一一节节 建建筑筑间间距距 . 4 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物物退退让让 . 9 第第三三节节 建建筑筑高高度度控控制制 11 第第四四章章 道道路路交交通通 12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

2、道道路路系系统统 . 12 第第二二节节 公公共共交交通通系系统统 . 13 第第三三节节 慢慢行行交交通通系系统统 . 13 第第四四节节 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停停车车配配建建要要求求 . 14 第第五五节节 交交通通影影响响评评价价 . 16 第第五五章章 市市政政公公用用及及防防灾灾设设施施 16 第第一一节节 给给水水排排水水工工程程 . 16 第第二二节节 供供电电和和通通信信工工程程 . 19 第第三三节节 燃燃气气工工程程、加加油油加加气气站站 . 20 第第四四节节 城城市市工工程程管管线线综综合合 . 21 第第五五节节 环环境境卫卫生生设设施施 . 22 第第六六节节 城城市市

3、消消防防、人人防防及及抗抗震震防防灾灾 . 23 第第六六章章 城城市市景景观观和和绿绿地地控控制制 24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景景观观控控制制 . 24 第第二二节节 城城市市绿绿地地控控制制 . 25 第第七七章章 城城市市地地下下空空间间开开发发与与利利用用 26 5 第第八八章章 附附则则 27 附附录录一一 用用词词说说明明 28 附附录录二二 名名词词解解释释 28 附附录录三三 计计算算规规则则 29 附附图图 A A:建建筑筑间间距距示示意意图图3 33 3 附附图图 B B:建建筑筑退退让让距距离离示示意意图图4 40 0 附附图图 C C:建建筑筑后后退退城城市市道道路路

4、交交叉叉口口示示范范意意图图4 47 7 附附图图 D D:建建筑筑间间距距计计算算示示意意图图4 48 8 附附图图 E E:建建筑筑高高度度计计算算示示意意图图4 49 9 1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 版)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 1 1. .1 1 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 1. .2 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实施规 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 1 1. .3 3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

5、要求,同时应当满足国家建设工程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第二二章章 城城市市土土地地使使用用及及容容量量控控制制 第第一一节节 城城市市用用地地分分类类、适适建建范范围围 2 2. .1 1. .1 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 2 2. .1 1. .2 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 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 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 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开发,混合开发地块

6、各功能用地比例、建设 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 2 2. .1 1. .3 3 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2 2. .1 1. .4 4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2 (一)居住用地为 3000 平方米; (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 2000 平方米; 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 旧房改造、市政

7、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第二二节节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 2 2. .2 2. .1 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且不宜超出表 1 的规定。 2 2. .2 2. .2 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 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2 2. .2 2. .3 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 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

8、 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 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2 2. .2 2. .4 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 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 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3 表表 1 1 建建筑筑容容量量控控制制指指标标表表 注注: 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

9、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 筑密度宜为30%-50%。 4 第第三三节节 公公共共管管理理与与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施施 2 2. .3 3. .1 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按照标准分级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 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确定地块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模。 2 2. .3 3. .2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内容和设置标准。 2 2. .3 3.

10、 .3 3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2, 最小不 得少于 120 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 20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 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 2.2 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 楼层不得高于 4 层。 2 2. .3 3. .4 4 住宅区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和相关 专项规划确定位置和标准。 2 2. .3 3. .5 5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第三三章章 建建筑筑管管理理 第

11、第一一节节 建建筑筑间间距距 3 3. .1 1. .1 1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 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 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3 3. .1 1. .2 2 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 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确定建筑间距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 的日照时数标准以及本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 3 3. .1 1. .3 3 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新建各类 5 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

12、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 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 3. .1 1. .4 4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 816 时或冬至日 915 时)内的 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 不应小于 5 分钟。)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的 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 2 的规定; 表表 2 2 住住宅宅建建筑筑日日照照标标准准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 50 万的城市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 50 万的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13、 日照时数(小时) 2 3 有效日照时间带(时)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二)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3 小时 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 照阴影线之外。 (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 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3 3. .1 1. .5

14、5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 照 1 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3 3. .1 1. .6 6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 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 45 度以内)平行布置的,在旧城区范围内 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0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1.1 倍,且不得 小于 9 米;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 45 度以内)平行布置的,旧城区范 围内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9 倍, 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 且不得小于 9 米。 (二)垂直布

15、置的: 6 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 南北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5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0.6 倍,且不得小于 9 米;东西向间距在旧城 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5 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 且不得小于 6 米。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 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30 度的, 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小于或者等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 0.8 计算,且不得小于 9 米。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 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 3. .1 1. .7 7 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 1、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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