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比选文件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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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 准 比 选 文 件(2007 年版)比选简易流程图属于比选的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比选人按规定编制比选方案,并附有关资料按属地原则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比选人在指定的公共媒体四川日报网站( )免费发布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在四川日报网站( )自愿报名、购买比选文件、按规定报价或不报价等。在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并在规定时间内,比选人随机抽取(或按规定直接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并书面告知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要求以及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包括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比选被邀请人编制实施方案(按比选文件要求报

2、价、不再报价或不报价)比选人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比选人按规定确定中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被邀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按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比选人和中选人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并附有关资料 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比选文件内封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 准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项目业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即被授权人)的签字,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 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

3、人代签。本比选文件中其他 要求签字的地方,也按此要求执行。 在填写的年月日上应加盖公章(即法定名称章,并用鲜章)。 发布比选公告需提交本页和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第3章 比选公告” 之3.1。 目 录 比选简易流程图 比选文件内封 第 1章 比选须知 第 2章 比选项目概况 第 3章 比选公告 第 4章 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规定 第 5章 比选保证金 第 6章 比选报价 第 7章 比选申请人统计表 第 8章 随机选择比选申请人 第 9章 随机选择比选申请人报告 第 10 章 评比 第 11章 确定中选人和签订合同 第 12 章 备案 第 13章 标准以上项目比选特别规定 第 14章 投诉及其处理

4、 第 15章 对中选人履约情况的后评价 第1章 比选须知 1.1制定标准比选文件的目的 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1.2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

5、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规定。 1.3比选文件的适用范围 1.3.1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本比选文件: (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a.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b.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c.单项合同估算价

6、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d.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2)如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的,依照其具体标准。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招标,都招标失败,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4)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定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按照四川省发展

7、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55号)规定执行。如本市(州)属地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比选方案的编制、比选公告的发布、网上报名和抽取应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比选被邀请人的评选、确定等可由各市(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5)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三)条,“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

8、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1.3.2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1.3.3基本建

9、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 1.4使用要求 比选人(项目业主)必须在指定媒体四川日报网站()(简称比选网站)发布“比选公告”,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均可以报名,在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通过随机的方式在报名者中选择2个或3个比选申请人,向其直接发出邀请并进行比选,并按规定确定中选人。 1.5对比选申请人的要求 1.5.1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2对比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或者被同一法人控股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合同段)的比选。 (

10、2)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3)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比选。 (4)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禁入的,在禁入期内不得参加比选。虽有违规,但没有被市场禁入的(如通报批评等),比选人不得以此拒绝其参加比选。 1.5.3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或者比选公告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应资格及以上资格的都可以报名,最低资格以下的是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但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11、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1.5.4具有 1.5.2或1.5.3情形之一,有不得参加或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比选人不予接受。即使中选,中选自始无效。造成比选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比选费用 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选与否,均应自行承担。 1.7比选文件答疑 本比选文件使用的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规范性标准文本,比选文件发出后不再进行答疑。 1.8比选文件的解释 1.8.1比选文件中的注释、说明是比选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1.8.

12、2比选文件(除比选人在第1章、第2章按要求自行填写的除外)的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8.3比选人填写部分的解释权归比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比选人填写的部分产生歧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比选人一方的解释。 1.8.4比选申请人应认真检查比选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不全时,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 1.9释义 本比选文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比选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

13、的行为。 (2)比选人:是依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比选文件:由比选人按照有关规定,对比选申请人参加该项目比选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4)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比选计划草案等内容。 (5)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中选:是指比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按规定随机选出的比选申请人(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以最终确定承包人的行为即为中选。 (7)比选被邀请人:比选人从比选网站上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或按规定直接确定的,被邀请参加评比的比选申请人。第2章 比选项目概况 “比选项目概况”编制说明: 比选项目概况由比选人(项目业主)根据规定编制,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体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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