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临床带教老师资格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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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临床带教老师资格管理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临床护理带教工作,促进护理教育和临床护理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1.护理学临床带教老师是指长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并承担护理专业实践教学临床带教任务的在职护理专业人员,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丰富的护理理论知识及临床护理技能,并能够有效地为发挥实习学生综合的专业素质提供帮助。2.临床护理带教老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促进教学和临床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护理教育教学质量,从而达到培养高级护理人才的目标。二护理学临床带教老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1.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条件);2.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3.持护理大专学历者要求从事本专业临床护理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持护理本科学历者要求从事本专业临床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持护理研究生学历者要求从事本专业临床护理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4.持大专学历者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护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硕士毕业者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近三年在正规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以上;6.有参与临床教学的热情和能力以及所在科室的民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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