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在维修期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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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简单概括案件,2016年,某汽车公司将其名下的某轿车送至修理人陈某处修理。维修期间,陈某驾驶该维修车辆与顾某驾驶的电动车、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主责,顾某次责,刘某无责。汽车公司未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各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各方赔偿的责任的前提下,具体赔偿数额如何分担。第一,交强险的赔偿额。本案中,陈某驾驶汽车公司为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有责情形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形下,分别为1.1万、0.1万、0.01万。所以,肇事车辆的交强险11万的保险额度由汽车公司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在该部分要求。事故无责人刘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情形下,承担1.1万元内的赔偿额度。第二,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因车辆故障而降车辆交由陈某维修

3、,在维修期间车辆保管、管理权已一并转移至陈某,在陈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中,汽车公司并无过错,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额汽车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一方的陈某与非机动车的顾某,分别承担主、次责。根据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实践,机动车承担主责,非机动车、行人次责,通常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20%责任;反之,则机动车承担40%,非机动车、行人承担60%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主次责任则分别为70%与30%责任。在本案中,对于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陈某承担80%,受害人顾某自担剩余的20% 。综上所述,本案赔偿额X万为例。11万由汽车公司、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万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X-11-1.1)万由陈某承担其中的80%就,即80%*(X-1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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