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办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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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学校办学审批子项目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包括修改章程)和终止的审核一、审批依据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2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国务院授

2、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职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二、申请条件(一)筹建 1申请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200041号)要求,可申请筹建,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二)设立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和部门应具有法人资格;2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3有可靠的经费保证和

3、足够的人员编制;4符合重庆市教育事业规划和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总要求;5适应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三)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 学校主管部门申请高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具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四)变更主管部门 1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应有变更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并无遗留问题;3新的主管部门申请承办报告;4新的主管部门有举办学校的能力、资金保障和人员编制等。 (五)终止 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停办,应有终止的正当理由和调整方案;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应妥善安置;3对学校校地、校舍、债权、债务、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应妥善

4、处置。 三、申请所需材料(一)筹建1学校主管部门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拟申办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校园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详细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划拨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房产证(在建项目需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事业发展规划:含学校开设学科专业建设、近三年进购主要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需以合同及付款单复印件为左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附现有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未来师资引进或培养计划;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4学校章程;5拟申办学校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7提供拟建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简要情况;8审批机关认为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设立1申办报告;2批准筹建的批文(未经筹建期的学校可不提供此批文);3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筹建情况的报告);4学校章程;5申办学校基本情况表;6办学经费来源及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三)分立、合并,变更名称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四)变更主管部门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新的主管部门承办的报告;4关于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6、1份;5新的主管部门情况介绍;6学校教职工名单;7学校章程;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五)终止1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的理由;2对教职工(含离退休)、学生的安置方案;3对学校的债权、债务处置意见;4对学校校地、校舍、教学设备与设施等处置意见。 四、审批程序 1学校主管部门向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对申请筹设的,发展规划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考察,根据专家考察意见,发展规划处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审批筹设。3对申请正式设置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初审。发展规划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校地校舍、师资队伍、学校章程等

7、)。(2)考察。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由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核实办学条件,进行专家咨询,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议报告。(3)评审。在专家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经专家组考察基本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评审,按照评委会有关章程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正式设置(有效参会人员赞成票超过2/3)。(4)审核。发展规划处根据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审议的评议结果提出学校设立的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经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专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5)审批与备案。市政府对市教委提出的学校设置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取得教育部正式备案后由

8、市教委批复申报学校,并向社会公布。4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举办者变更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组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5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和教育部备案。 五、审批时限 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筹建和设置每年审核一次。前一年8月底以前受理材料,当年3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具体时间以教育部下发备案文件时间而定。申请变更、终止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七、颁发证件批文。八、联系方式重庆市教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23-60393062 传真:023-6

9、0393061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电话:023-63610816传真:023-63862496子项目二:公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一、审批依据1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3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0、。”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均应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地方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会商计划、财政及主管业务厅(局)等有关部门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授权教育委员会批准)。”5关于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计2005126号)“设置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行文并附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委审批。”6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完)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渝教基20

11、0955号)。二、申请条件1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2职教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学校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

12、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

13、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

14、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要具备能够应

15、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4重庆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高(完)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细则(渝教基200955号)。 三、申请所需材料(一)设立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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