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传媒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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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传媒协会章程武汉市传媒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武汉市传媒协会。英语名称为(Baoji Media Association)简称(BJMA)。 第二条:本协会由武汉市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单位和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协会是沟通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是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学习和合作的平台,是企业自律和行业约束的载体,是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合作的渠道。 第四条

2、:本协会的业务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接受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为武汉市渭经二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守法自律。建立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的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 收集、分析武汉市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动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与信息沟通,促进会员单位间的技术及文化等业务合作;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

3、的诉求和建议。 (三)整合宝鸡地区各媒体多项资源,积极为社会企业提供企业形象塑造与传播服务。 (四) 编纂倡导文明、宣传宝鸡正能量的书籍和拍摄影视作品。 (五)举办武汉市文化传媒产业的艺术作品评比及优秀艺术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六) 面向单位会员提供行业相关的培训、咨询、宣传、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七) 协助单位会员的健康发展,开展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相 关的公益事业。 (八)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合作。 1 (九)承担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需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

4、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是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的相关经济组织; (四) 热心支持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 需要文化传媒行业进行多媒体宣传的有关单位; (六) 在武汉市文化传媒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 对本协会工

5、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 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协会协调、维护协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6、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7、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8、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9、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10、)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协会机构人员进行考核,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调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且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组织或团体

11、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4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财务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

12、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

13、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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