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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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 01.120R 00备案号:J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18201代替JT/T 182008 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development or revision standard of transportation(征求意见稿)201-发布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JT/T 18200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预阶段26立项阶段37起草阶段38征求意见阶段49审查阶段410批准阶段611出版阶段812复审阶段813废止阶段8附录

2、A (规范性附录) 编制说明要求9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12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预阶段和立项阶段材料13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材料17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审查阶段相关材料19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标准报批材料不合格通知书27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标准修改单28附录H (规范性附录) 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材料参考文献3051前言本标准代替JT/T 182008交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本标准与JT/T 1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交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表述(见2008年版的4.2);增加了交通运输标准制定

3、程序的阶段代码(见4.2);增加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和格式要求(见4.3e)和附录A);增加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要求(见4.6);删除了报告年度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5);修改了申报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提交材料的要求(见5.2,2008年版的5.2);增加了申报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提交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及内容(见5.3);增加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征集项目的审查要求(见5.4);增加了各阶段在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的要求(见5.6、7.5、8.7和9.1.7);增加了立项评估的环节及要求(见6.1);增加了年度计划下达后填写项目执行计划的要求(见6.3);删除

4、了标准编制的详细要求(见2008年版的6.2);增加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审核流程(见8.1);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方式(见8.2);增加了送审材料中提交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的材料要求(见8.7d);增加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初审的要求(见9.2);增加了标准会议审查的要求(见9.3.1);修改了函审前发送标准送审材料的时限要求(见9.3.2.1,2008年版的8.3.2.1);增加了审查结果处理的要求(见9.4);增加了报批材料形式审查和出版编辑审查的要求(见第10章);删除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归档的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第14章和第15章);修改了各阶段相关材料的格

5、式要求等(见附录B附录E,附录G附录H,2008年版的附录A附录G);增加了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要求(见E.1和附录F)。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炜、王伟、张勇、李亚敏、石欣、侯键菲。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00181988;JT/T 181998,JT/T 182008。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水运交通运输标准制定、修订的基本要求,标准的预阶段、立项阶段和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各阶段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标准的归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水运领

6、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编制与管理,交通运输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标准的编制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1.1 标准编写规则 第

7、1部分:术语GB/T 20001.2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标准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分类标准GB/T 200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试验方法标准GB/T 20001.10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T 20000.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4.1 公路、水运交通运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包括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下达的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计划项目。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4.2 标准制定程序

8、的阶段划分、代码和要求应符合GB/T 16733,各阶段及阶段任务如下:a) 预阶段(00) 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b) 立项阶段(10) 提出新工作项目;c) 起草阶段(20) 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d) 征求意见阶段(30) 提出标准送审稿;e) 审查阶段(40) 提出标准报批稿;f) 批准阶段(50) 提供标准出版稿;g) 出版阶段(60) 提供标准出版物;h) 复审阶段(90);i) 废止阶段(95)。4.3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协调;b) 标准内容按其范围规定,力求完整、相互协调一致;c) 符合我国情况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d)

9、标准文本的编写符合GB/T 1.1及相关规定;e) 编制说明的要求符合附录A的规定。4.4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录B),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化计划项目,按原计划执行:a) 项目名称(范围)的调整;b) 项目延期调整;c) 项目撤销调整。4.5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落实标准计划,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计划的实施4.6 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应按照GB/T 20003.1及相关规定进行。4.7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标准,其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快速程序制定标准的相关管理规定。5 预阶段5

10、.1具有承担标准制定、修订条件的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或通过相关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5.2申报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应填写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C.1),并提交标准草案。5.3申报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包括:a) 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b) 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等;c) 主要技术内容;d) 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推荐性标准情况;e) 国际、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情况;f) 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g) 标准

11、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h)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4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等进行审查。5.5 审查通过的计划项目,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电子材料:a) 计划申报公文,包括申报总体情况说明;b) 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见C.2);6 立项阶段6.1 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开展立项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a) 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b) 技术归口单位及项目申报单位现有标准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率;c) 草案内容的完整性等。6.2下

12、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确定立项的行业标准计划列入年度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6.3 年度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下达后,应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填写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项目执行计划(见C.3),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存档。7 起草阶段7. 1应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组织协调起草工作。7. 2应在草案基础上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7.3 宜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重要技术问题研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确认。7.4完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经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校通过,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征求意见。7.5 第一起草单位应向标准技

13、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申请公文,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8 征求意见阶段8.1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交通标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征求意见。8.2征求意见方式包括:a) 由标准起草组发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b) 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向全体委员征求意见;c)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1)强制性国家标准由交通运输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交通运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14、征求意见。8.3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8.4标准起草组应对收到的回函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结果,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的格式及编写要求见附录D,根据处理结果编制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8.5回函意见中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时,应重新征求意见。8.6完成的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经第一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校通过,提交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申请审查。8.7 申请标准送审稿审查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并通过行业标准化信息平台上传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a) 标准审查申请公文;b) 标准送审稿及送审稿编制说明;c)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 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的封面及相关页;e) 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及其译文(若采标);f) 必要的试验验证或技术验证报告(若有)。9 审查阶段9.1一般要求9.1.1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送审材料初审通过后,组织开展审查工作。9.1.2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方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强制性标准均应会议审查。9.1.3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人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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