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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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试行) 新都区规划管理局 2 目 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4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8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16 3.1 建筑间距16 3.2 建筑退界21 第四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25 第五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第五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29 第六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六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31 第七章 附 则第七章 附 则35

2、附录一 名词解释36 附录二 计算规则41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46 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47 附录五 新都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9 附录六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53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2008)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都区行政区范围内(纳入成都市中心 城区范围的除外)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 1.0.3 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

3、升城市价值,提高规划可操作性 在城市核心区、 旧城改造区、 重要产业发展区及规划确定的重要地段等特 殊区域,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标准和依据。为 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鼓励在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地块规划应当遵照审批后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 1.0.4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1.0.5 条 加强对建筑风格、 体量、 形式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历 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

4、性,建设最佳人居环境。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 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2.1.2 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 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 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1.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 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 条

5、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 2.1.4 条 对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根据改造 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兼容性按批准后 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5 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 100%。 2本表中 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主导用地类别 兼容用地类别 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 地 中类一、 二类居住用 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教育 科

6、研 用地 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其它服务 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 用地 一类物流仓 储用地 小类住宅 用地 服务 设施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文化 活动 用地 科研 用地 零售 商业 用地 批发 市场 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 用地 金融保险 用地 艺术传 媒用地 其他 商务 用地 娱乐用 地 康体 用地 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21 R12/R22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 M1W1 居住用 地 一、二类居住 用地 住宅用 地 R11/R21 服务设 施用地 R12/R22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

7、化设施用地图书展 览用地 A21 文化活 动用地 A22 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 地 A35 商业服 务业设 施用地 商业用地零售商 业用地 B11 批发市 场用地 B12 餐饮用 地 B13 旅馆用 地 B14 商务用地金融保 险用地 B21 艺术传 媒用地 B22 其他商 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 地 B31 康体用 地 B32 其它服务设施 用地 B9 工业用 地 一类工业用地M1 物流仓 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 用地 W1 6 3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

8、制指标控制。 6本表用于指导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制,建筑方案设计过程中应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7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 2.2.1 条 按照规划区位、 交通条件、 基础设施、 承载能力及现状 开发情况,根据表 2.2.1 将新都全区分为三个规划管理区域,多个建设 强度控制分区,结合新都高层布局规划和城市形态分区规划,形成疏密 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表2.2.1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及分区范围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管 理区域 划分 类别分区范围规划控制指标 容积 率 建筑密 度 绿地 率 重点镇新繁镇、 石板滩

9、镇 一分区3.520%30% 二分区3.025%30% 三分区1.830%30% 一般镇 龙桥镇、新民镇、 马家镇、军屯镇、 泰兴镇、木兰镇、 清流镇 各镇所辖区域(纳入成都市中心城区 范围的除外),新都行政区域内农村 地区新农村建设统建点 多 层 1.830%30% 高 层 3.025%30% 新都主 城区及 北部商 城片区 一分区建筑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 及城市副中心区 4.020%35% 二分区建筑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新都大道与 学院路之间;翠薇湖两侧及其它重要 节点附近 3.522%35% 三分区建筑分布区域是新都新城区高层建筑 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分布在现状已建 区域及高度协调控

10、制区域 3.025%30% 四分区主要分布在现状多层及低层建成区、 中小学、高等院校、工业用地、其他公 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及周边景观资 源一般区域 1.630%30% 特殊 地区 由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指标 注:1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控规对指标有明确要求的以控规为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 功能、 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 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8 第 2.2.2 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 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

11、内 进行扩建。 第 2.2.3 条 公共住房(保障性住房、 拆迁安置房、 新居工程)的规 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2.3 要求控制 居住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商业兼容度 保障性住房3.0-4.025%30%10% 3.030%30% 10% 拆迁安置房 新居工程 3-3.522%30%10% 3.025%30% 10% 第 2.2.4 公共建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 公共建筑用地规 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建筑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 2.2.4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 中学旧城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12、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 结合设计要求30% 新区25% 小学旧城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新区30% 养老院30%3.0 行政办公40%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 结合设计要求 服务设施 用地 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 规范要求 结合设计要求30% 新区35% 农贸市场45%0.8且 1.6 6层24 米 结合设 计要求 道路与交 通设施用 地 社会停车场 (库) 50%3.0结合设 计要求 24 米 9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 2.2.5 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 的内 容进行确定。 表2.2.5.1 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

13、标表 项目 分区 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 建筑密度 一分区5.040%20% 二分区4.045%25% 三分区3.550% 四分区2.060% 表2.2.5.2 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 筑密度 一分区6.035%20% 二分区5.040%25% 三分区3.545%25% 四分区2.550% 注:1若因规划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 60%,容积 率上限为2.0; 2临地铁站点第一个街坊,容积率可在上表基础上提高10%; 3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的,容积率以3.0为基准同等降低。 绿地率不低于15%。 商 务用地不得兼容住宅。 第 2

14、.2.6 条 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 筑面积的 7%; 2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6 的规定执行。 10 表 2.2.6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 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 密度可下调5 个百分点。 第 2.2.7 条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均按不小于0.5 执行(有特 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

15、个案研究)。 第 2.2.8 条 物流仓储用地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0 且 不大于 2.0,密度不大于 60%。 其中物流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 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第 2.2.9 条 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 1.5 且不大于 3.0,建筑密度不大于50%。 第 2.2.10 条 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 1.2 且不大于 3.0, 建筑密度不大于 40%。 第 2.2.11 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 2.2.4 条执行。 第 2.2.12 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 卫生防疫站、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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