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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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

2、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停止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3、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安

4、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进出车辆车牌信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比邻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置道闸的,入口道闸位置与道路同侧路缘石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十米的车辆入场等候区。 (四)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入口或出口标志。在停车场入口以及场内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有限高区域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高指示牌。在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导向箭头,转弯处视线受阻的,应当在转弯前显著位置设置弯道安全照视镜。停车场内交通指引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便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区域

5、、楼梯口或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导向、应急通道等内容。 (六)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在停车区域划设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车泊位标线,并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标注停车位编号。 (七)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八)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停放需求。 (九)设置车轮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车场停车位、行车通道、行人通道和楼道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按照停车场建筑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地下停车场或停车楼应当配备通

6、风设施,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十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扬尘功效的材质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区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时,应当设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车场按照保护半径一百五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按照间隔距离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按照每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净含量四公斤以上的

7、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配置和摆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推车式灭火器和沙桶进行配置和摆放。 在停车场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鸣等文明行车规范标志。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

8、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 第十条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区分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对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加以区分。 第十一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余停车位引导、场内寻车以及语音广播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备微型消防车,提升停车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经营服务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架构、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保洁、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保存制度以及系

9、统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清单、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紧急情况上报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岗位培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一次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一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造册并形成文本。具备条件的,应张贴或悬挂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入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机动车停

10、放服务费时应当说明停放时长、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实时显示空余停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为车辆停放、取用和缴费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机动车停放者及其车辆相关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文明礼貌;有条件的停车场可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

11、整洁、场内通道通畅。 (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停放者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尽责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 (一)车辆停放者拒绝车辆登记的; (二)停车场没有空余停车位的; (三)停放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 (四)机动车停放者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六)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禁止在

12、本停车场所在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停车位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五)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向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时固定或临时随机的停

13、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停车位错时共享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以及具体办法由停车需求者、停车场管理者、停车位权属人以及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四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停车场备案号;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考核情况; (六)其它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信息包括一般违规行为信息和严重违规行为信息。 一般违规行为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信息。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有一般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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