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工资总额考核管理办法(12.2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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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集团工资总额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某某集团各分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提升企业全价值链体系化精益水平,根据兵器集团对企业薪酬总额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集团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员工(含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某某集团工资总额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各种生产经营管理性质的奖励奖金(含管理创新奖、科技成果奖、成本节约奖等各项奖励)、岗位性质的津贴补贴、各类骨干人才的待遇、各种生活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 建立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改善、成本费用降低密切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针对各分子公司特点、短板和核心使命,确定个性化考核内容,实行“一厂一策”考核办法,确保工资发放可控,并与年度经营目标相协调。第五条 考核管理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某某集团调控工资总量,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总额考核办法及分配方式、内部收入结构,应与本办法保持一致,并报备。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增减,与成本节约及经营指标改善联动考核,根据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上下浮动,与成本费用降低挂钩,节奖超罚,鼓励改善。(三)坚持工资总额年度预算和季度控制相结合。工资总额预算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

3、标值的基础上,按照效益导向原则和调控范围合理确定。季度根据当期生产经营任务、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控制管理,确保年度经营指标和工资总额的科学分配。(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与全面预算协同管理,确保劳资数据与财务报表一致,信息真实准确。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六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利润联动,经营利润每比上年增加或亏损1000万元,工资总额相应增减1%。劳动生产率、经营净现金流、“两金”占用等作为辅助计算指标,具体根据上级要求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控。 第七条 增资途径。1、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减人工资用于解决增人增资和各项奖励等。2、物耗、能耗及可控费用节约提成在工资总额预算外列支,节奖超罚

4、,超额部分在工资总额中扣减。第八条 减资途径。若当年主要经营指标低于年度预算目标及上年度实际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由某某集团根据上级要求,由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经某某集团预算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各分、子公司执行。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要按照收入渠道唯一的原则,将全部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出现类似情况的,按违规金额双倍扣减工资总额。第十一条 为提高工资总额考核的合理性,各分、子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市场发展规律,全面考虑工资分配方式,将考核指标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合理分解到12个月,并在规定时间

5、将年目标值月度计划分解表报某某集团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见附件1。第三章 季度工资预警考核管理第十二条 依据某某集团与分、子公司签订的年度考核经营指标,选取能反映当期生产经营效益的指标与月度工资总额计划的40%联动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1、考核指标:经营利润、“两金”占用、军民爆产品收入、主要产品产量、变动成本同比节约额(剔除价格因素影响)、经营现金净流量。2、考核分工:(1)精益生产部:负责主要产品产量的考核;(2)企业管理部:负责军民爆产品收入、“两金”占用的考核;(3)财务管理部:负责经营利润、经营现金净流量指标考核,变动成本同比节超额的核算;负责工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4)组织部:

6、负责对分、子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纳入领导人员业绩考核。(5)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分、子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监督。(6)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负责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季度工资总额考核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季度工资总额(W)=季度工资总额计划60%(W1)+季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工资总额(W2)+季度变动成本同比节超额提取工资额(W3)W2=季度工资总额计划的40%(1+S )。(S为当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综合值,见附件2);W3季度变动成本同比节超额效益工资提取比例;季度考核工资总额在0.81.2之间由某某集团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季考核工资总额低于季度计划80%的,按80%核定,超过120

7、%的按120%核定,考核超120%部分用于以丰补欠,年底通算。考核期内现金流亏损的单位按80%发放。第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次月8日前各指标考核单位将上季度的考核结果提供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季度限额,10日前通知各分、子公司进行核对,12日前各分、子公司将核对情况反馈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15日前报某某集团考核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人力资源与公共关系部将考核结果通知财务管理部和各分、子公司。见附件3。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当季实际提取工资总额小于核定数的,少提部分可在以后月份补提;当季实际提取工资总额大于核定数的,如无特殊情

8、况,超发部分在下季度工资总额中扣减。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延期支付的奖金、骨干人员津贴,各级领导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余额等在当年工资总额列支,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考核管理情况纳入分、子公司领导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 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要完善工资总额考核办法,要与本办法保持思路的协调一致,确保工资总额发放与年度经营任务完成情况相匹配。第二十条 未按核定总额发放的单位由某某集团主管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的领导对分、子公司相关负责领导进行约谈。季度发放及预警情况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审计监察部将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效能监察内容之一,进行监督检查及后评价。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的清算与评价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某某集团根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及评价报告等对分、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工资总额预算及考核情况评价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于超预算提取工资总额的单位,调整下年工资总额预算,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审批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各种工资性支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373号停止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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