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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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5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

2、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

3、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

4、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七条 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认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5、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地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6、(二)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应符合的标准; (三)产品实际运用质量情况; (四)证书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以撤销其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

7、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五)企业依法终止的; (六)认定证书依据本办法需要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被撤销认定证书或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和参与认定证书许可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8、,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测、检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名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 2.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附件1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序号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1 1001 整组道岔 2 1002 道岔尖轨 3 1003 道岔基本轨 4 1004 道岔辙叉 5 1005 道岔护轨

9、 6 1006 道岔混凝土枕 7 2001 分散自律调度集中(CTC)设备 8 2002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设备 9 2003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 10 2004 自动闭塞设备 11 2005 机车信号设备 12 2006 应答器及其车载接收设备 13 2007 车站电码化设备 14 2008 车站列控中心设备 15 2009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车载主机 16 2010 信号电源屏 17 2011 安全型继电器 18 2012 计轴设备 19 2013 信号数字电缆 20 2014 道口信号设备 21 2015 LED信号机构 22 2016 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 23 20

10、17 信号微机监测设备 24 2018 道岔缺口监测设备 25 2019 25周轨道电路接收设备 26 2020 道岔转辙机 27 2021 道岔外锁闭装置 28 2022 车辆缓行器 29 2023 驼峰溜放控制系统设备 30 3001 有线调度通信固定用户接入系统交换机 31 3002 有线调度通信固定用户接入系统专用终端 32 3003 常规无线通信固定台 33 3004 常规无线通信车载台 34 3005 常规无线通信手持电台(对讲机) 35 3006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 36 3007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预警设备 37 3008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袖珍式和便携式预警器 38 30

11、09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总机 39 3010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站转接分机 40 3011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固定电台或车站电台 41 3012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42 3013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手持电台(对讲机) 43 3014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漏泄同轴电缆 44 3015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区间中继设备 45 3016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车站接收解码器 46 3017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机车数据采集编码器 47 3018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命令传输车站转换器 48 3019 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固定台 49 3020 站场调车

12、无线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50 3021 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电台 51 3022 列尾装置主机通信信道机 52 3023 GSMR数字移动通信交换子系统设备 53 3024 GSMR数字移动通信智能网子系统设备 54 3025 GSMR数字移动通信通用分组无线业务子系统设备 55 3026 GSMR数字移动通信基站子系统设备 56 3027 GSMR数字移动通信(通用)车载设备 57 3028 GSMR数字移动通信作业手持台 58 3029 GSMR数字移动通信调车手持台 59 3030 GSMR数字移动通信SIM卡 60 3031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61 4001 重要接触网器

13、材 62 4002 自动过分相装置 63 4003 接触网补偿装置 64 4004 各种类型牵引变压器 65 4005 牵引供电系统远动装置 66 4006 牵引供电系统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67 4007 牵引供电系统专用电动隔离开关 68 4008 牵引供电系统专用断路器 69 4009 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 70 4010 牵引供电牵引变电所交直流系统 附件2: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序号 事项 内 容 1 企业名称及印章 2 地址及邮政编码 3 企业联系人姓名、可靠联系方式、地址及邮编等 4 请认定的产品编号、名称、型号 5 拟定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名称 6 应用和参照的国家标准名称 7 应用和参照的铁路行业标准(或技术条件)名称 8 所附材料目录 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受理之日)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10 填表人姓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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