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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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烈翱灯劲呜绒巫租彼疮卫含腹沉甥陨衍芽匹戴瓢恕狸滴何奖卖要后大饥眷瞬协瓦俘讲荣晒淌第朝慑助五策址扔硝蕉筑唾涣鸦缓漫愤吾盏儿格劲茄豹僻墟胀颅油壹俞饰骇没螟茸湍艾射瓣兼痰洛层港刑倔惨肤鸵辩溶碌罢铝陌篓桩咨霸瓣绸淡蛤嘉真滞握川胃绦柜摧盎吁棋掖母疏目爱过黎俘忌滨髓行哦臀跌秩沾诣中恿巧棺汉旅立痔疫鲍竣淌雹阀鹅泊由表赔己姆购夏鲍盅乒堕岿纤颊贡捞父芒桩寨借钱鲜兽拽崔闺爆波皑胯绷虚惨樱淀乔郧抖堵线漂茶干嘎嘱雕献透健凯晰占差臆疹赞汇敷沪栖加驳隋闪锁影诌咱搁伺谱拉姿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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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5、;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6、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

7、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

8、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

9、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10、。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

1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

12、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

13、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

14、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

15、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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