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引-长沙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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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制表单位:长沙市卫生监督所事项名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事项类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3、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4、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受理机构长沙市卫生局(长沙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承办)决定机构长沙市卫生局办理条件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2、职

2、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申请材料(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

3、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

5、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

6、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7、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8、。(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分管负责人复审。3、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法监处分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长沙市卫生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3、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三

9、)时限:5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告(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初审人员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三)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天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监督检查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咨询渠道073188665120073185570352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办公地址: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乘车路线118、603、405在线申报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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