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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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本公司建设施工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进一步加强安全现场监管力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设施工项目。第三条:本公司安监处是处罚的实施部门。第四条: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处罚,使用统一、规范的处罚通知。第五条: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重大、较大隐患及其它违章行为,经过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核准确认。按规定下发整改通知指令书。并依据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本细则实施处罚。第六条:对被责令停止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由安全员现场盯岗督促整改

2、过程。第七条:严格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情形之一的对所施工安全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四)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五)施工单位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六)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检身记录制度不齐全的;(七)未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八)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

3、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新工人进矿未进行安全培训的;第九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各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各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各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三)使用非阻然电缆,施工现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口安全标志的;(四)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第三章第十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施工单位20

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二)各施工单位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四)各施工单位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五)各施工单位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六)各施工单位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七)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八)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第十一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

5、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施工的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可以并处各施工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各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二)各矿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三)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四)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全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施工的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各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一)每周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

6、公会议少于1次的;(二)各施工单位未组织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三)各施工单位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四)各施工单位未按“五落实”(落实责任人、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措施、制定预案)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五)各施工单位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六)各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七)各施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八)各施工单位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九)各施工单位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十)各施工单位对被查

7、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十一)各施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十二)各施工单位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十三)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十四)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十六)停产整顿或施工未经公司复查验收而私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条:对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较大隐患整顿情形之仍然进行施工的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各施工负责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8、的罚款;(一)各施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二)各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三)各施工单位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四)各施工单位井下每班无1名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未及时落实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细则、和特别规定的;(二)公司上次检查存在的问题下次复查仍未整改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严禁作业,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受灾害威胁,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二)机

9、电设备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三)机电设备发现有失爆的。(四)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五)局扇无计划停凤停电的。(六)斜井运输不设岗拦人、设岗拦人的。(七)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八)工作期间喝酒,睡觉、的。(九)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的。第四章第十六条:入井管理处罚规定:(一)入井前严禁饮酒,凡发现饮酒者不得上岗,否则入井检身员罚款100元。(二)不带自救器者、矿灯箱、不按规定佩带便携仪者,不穿矿井工作服者。不准入井。否则入井检身员罚款100元。(三)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哄抢,拥挤罐笼,不按顺序排队入罐者或超规定人数乘罐,罚款100元。(四)进入罐笼后,靠罐笼门的人员必须将罐笼门的门帘放下,否则罚

10、款100元,井上人把罐人员未制止的,员相同责任。(五)坐罐笼时乘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严禁超员乘罐,否则井上下把罐工,信号工各罚款100元。(六)乘坐罐笼时随身携带的用具必须符合罐笼管理规定,严禁露出罐入。否则不得入井,确因工作急需下井的设备,应当由当日矿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专罐下井;否则对责任有、责任队的主要领导罚款500元。(七)班组长未召开班前会和安全宣誓工人有权拒绝入井,对班组长和队长进行一次500元的处罚。第十七条: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一)各斜井的提升信号必须畅通,无通迅设施或信号不准提升,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对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二)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

11、定,不设岗拦人的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不听警戒人强行通过者,一律罚款200元,队组罚款100元。(三)当巷道的坡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具备安装条件必须按要求设置挡车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四)挡车器要处于常闭状态,运送材料后,操作人员要主动将挡车器闭合,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五)小绞车必须用地锚固定,凡发现一处固定不合格的扣罚责任者500元。(六)小绞车钢丝绳与滚筒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挽疙瘩,断胶等不安全隐患,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七)大巷运输无信号,通讯不畅,罚责任者200元。(八)绞车安全间隙不够,绞车绳打结,绳套不规范,无护绳板,钩头无连接环,该绞车无使用管理牌板,

12、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九)斜巷临时停车,须使用阻车器。行车后,阻车器应随车装运,严禁乱遥乱放,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特殊地点停放车要制定专项措施,否则按事故追查。(十)严禁使用矿车底盘装运物料。如因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否则罚责任者200元,责任队组300元。(十一)使用绞车时,不得反拉,不得拉落道车强行上道,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起吊重物应使用绳轮,和专用起吊锚栓不得利用巷道支护的锚栓起吊,否则按事故追查(对责任人给予200100元的罚款)。(十二)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绞车运行时,需与绞车司机联系,必须用信号,严禁喊话或晃灯替代。否则罚责任者20

13、0元,因联系信号不畅运行绞车发生事故,按事故追查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十三)运送物料,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使用U型鸭嘴连车时,严禁单耳车辆连接。如用螺栓替代插销,必须使用36290的高强度螺栓,并带平螺母或在螺栓下部打孔,串开口销,如有一处不合格,罚当班管理人员200元,责任人500元。第十八条:安全技术交底:(一)作业人员进场未进行综合安全技术交底,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二)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工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罚责任者100元,当班管理人员200元。(三)对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若交底无针对性,双方未签字确认,罚当班班

14、组长200元。第十九条:现场管理违章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施工现场地主要道路不畅通有堆放杂物等现象的;(二)无排水措施,现场明显有积水的;(三)工程施工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的;(四)有材料堆放平面布置图,未按图堆放的;(五)作业区及建筑楼层内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六)易然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规定的;(七)施工现场无消防布置图或未按图配置消防灭火器材的;(八)无任何消防防火管理台帐的;(九)施工现场在明显处,未设置任何安全宣传标语的;(十)没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的;(十一)照明专用回风路无漏电保护器的;(十二)潮湿场所使用超过36V电压供电的

15、;(十三)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未分设的;(十四)无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的;(十五)无接地阻测试记录的;(十六)无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的;第二十条:现场施工机具不合格,不规范的,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电焊机无验收合格手续的;(二)焊把线绝缘不好的;(三)无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及防护罩的;(四)搅拌机固定不可靠的;(五)搅拌机没有安装验收手续的;(六)搅拌机钢丝绳不满足要求的;(七)搅拌机保险挂钩不好的;(八)搅拌机没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的;(九)搅拌机转动部件和传动部位防护装置不齐全的;(十)气瓶使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十一)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十二)气瓶没有防震圈、防护帽的;第二十一条:现场施工防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者100元,当班管理人员200元的罚款:(一)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有前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现场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三)安全网的规格、材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四)在建工程项目外侧不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的;(五)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六)高处作业人员不配戴安全带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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