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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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 京 市 房 产 局行政执法依据二 OO 六年四月2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5、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6、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7、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8、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1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13、城市

2、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1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1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1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17、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8、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9、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0、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1、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3第二部分 房产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 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 年 10 月日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3、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995 年 1 月 1 日3 行政复议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1999 年 10 月 1 日4 行政许可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4 年 7 月 1 日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 年 7 月 20 日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 年 11 月 1 日7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 年 9 月 1 日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9江 苏 省 城 市 房 地 产 交 易

4、管 理 条 例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4 年 8 月 20 日 修正10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3 年 1 月 1 日1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04 年 5 月 12 日 修正1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 1999 年 2 月 3 日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 年 5 月 1 日1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 年 5 月 1 日15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年

5、 6 月 1 日16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修正2004 年 7 月 20 日 修正17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修正18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修正19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 年 12 月 1 日20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修正2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4 年 7 月 20 日 修正2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 年 5 月 1 日23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6、 2004 年 5 月 12 日 修正2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2 月 1 日25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4 年 11 月 1 日26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6 年 2 月 1 日27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3 年 9 月 4 日 修 正4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3 项)一、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

7、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法房屋拆迁许可证。二、 商品房销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 三级物业公司经营资质证书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52、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

8、家规定实行资质管理。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办法和管理。6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98 项)一、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9、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75、 南京

10、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交易批准手续或逾期登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九条的规定,未领取预(销) 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

11、二款、第六十条规定,未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设的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领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

12、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8程建设总投资 25%以上;(四)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日期;(五)已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六)已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还应当持有商品房竣工合格证。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持有准予外销的批准文件。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后需销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二、将已经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

13、,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9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

14、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种类:警

15、告、罚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10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6、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1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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