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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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颁布单位】铁道部【发文字号】铁运 2011209号【颁布时间】 2011-1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china- 01.html【全文】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 2011209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 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提高效率效益, 根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铁 道部令第 2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 的审批管理。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

2、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 1。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 的原则,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 技术经济可行。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 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 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 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 的专用线, 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 集约化程度。第六条 基本条件:(一 近期年到发运量

3、不低于 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 特殊情况的除外;(二 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 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 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 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 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 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 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 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 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 一致意见;(七 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 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 专

4、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 环评、 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 25%;(十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一 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 路企交接场(站;(二 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 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 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 100万吨及以 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 在繁忙干线、 时速 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 应当与拟接

5、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 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 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 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 测设备, 安装调度指挥、 货车装载视频监控、 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 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 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有关规定。(一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 线路及车站 (含货场 的安全距离, 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 规定。(二人员密

6、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 农田、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 施、 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 应当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 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 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 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 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第九条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7、等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 可手续:(一 接轨点、 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二 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三 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四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 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 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手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一 专用线未按期建成

8、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二 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三 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 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四 原许可决定已注销,依法可重新办理的;(五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一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二 铁路区间正线;(三 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四 接轨站及后方通道能力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的;(五 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集(疏 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六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第十四

9、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 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 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对 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组织技术审查。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 制, 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 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 提高运输效 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专用线名

10、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二 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三 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 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四 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 的特殊要求;(五 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六 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七 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 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 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八 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途等和线路 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 要技术标准

11、比选及推荐意见;(九 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接等运输组织 方式和作业流程, 运输、 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 对接轨站作业、 劳动组织的要求;(十 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设备、电化 挂网范围、 调度控制、 机辆、 货运、 装卸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十一 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十二 区域路网,枢纽,运输径路,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A4或 A3幅面彩,专用线 1:2000平纵断面比例尺,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 附 1:10000比例尺地形。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绘 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

12、新建(改建专用线 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 坡度、 曲线半径等; 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 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十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八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铁道部有 关文件确定 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工作由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 根据需要组织运输、 货运、 机务、 供电、 车辆、 工务、电务、信息、计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 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 参加。 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对专用线运 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

13、设计方案、主要技术 标准、 运输组织模式、 运输管理方式、 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第十九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答复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 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 铁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 (格式见附件 2,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用线信息系统。铁路局技术审查和 接轨意见实行内部会签制度。接轨意见有效期 2年。第二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

14、合预分析。 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 细则第八条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 且各文件的品名、 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 案应当一致。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 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 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 PDF 格式电子文件:(一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15、2份 (格式见附件 3 ;(二 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份;法人分支机 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 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 25%;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 还需提供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 代表人、 总工程师名章, 内附“工程勘察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 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四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 查意见原件;(五 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 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六 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七 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八 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九 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十 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承诺函原件;(十一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 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十二 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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