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煤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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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有限公司制度编码:制度页数:共 页 煤气管理制度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主办单位:能源中心发布日期:2012年 月 日生效日期:2012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加强对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的生产与使用的专业化管理,落实煤气管理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煤气系统安全、合理地运行,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高炉、转炉、发生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施工、

2、运行、使用、管理、维修和煤气安全事故的处理等,适用于公司各分厂煤气生产与使用单位各基层煤气用户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 各分厂在采用煤气专业新工艺、新技术及其它先进的节能措施。而不能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分别报能源中心、生产处安环室、设备处、技术处、企划处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使用和运行。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第四条 能源中心职责: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煤气监察机构,承担主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单耗测算与指标调整及实际考核、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核、主管网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煤气防护和

3、监测等工作。 1、能源中心按月、年对煤气的使用和分配进行合理平衡,各分厂应按平衡后的煤气单耗定额数量使用,不得随意超量使用。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遇有煤气平衡发生变化或用户生产变动时,能源中心统一安排对煤气的调整。3、 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包括新、改、扩建工程),应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并附设计说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4、 各分厂新增煤气设施或临时要求增加用量,须经能源中心核准。5、各分厂临时并影响到煤气平衡的检修,应提前报告能源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无计划停产检修而造成煤气产销失衡,将追究有关分厂的责任。6、负责组织、制定煤气的企业(内控)标准及适时修订工作。7、合理配置检测装置,落实

4、质量检验计划。第五条 能源调度职责: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和系统煤气处理及管网的安全运行。1、 各分厂、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2、遇停产、复产、检修、增或减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故。第六条 煤气防护站职责:在能源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生产处安环室的监督、指导。1、负责日常煤气停送传递卡的审核、检测和过程监护,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抽(堵)盲板、焊接及高空(处)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测。2、每月检查1次分厂CO检测仪、O2检测仪、防毒

5、面具等器具及安全切断设施等。按时参与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各种事故演练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疏送和人工救护,主动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4、参与煤气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5、对分厂所有煤气报警仪、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仪表器具进行检查,建立分厂煤气报警仪表台帐,防护器材维护上的检查与督办,使其随时保持正常状态,并负责各分厂关键性救护。6、参加煤气事故分析,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做好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7、建立煤气设施检查制度:每日对所辖煤气设施及主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哨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的检查。第七条

6、 安全生产处职责:1、 负责日常公司一类动火作业的审批和过程监控,并对二、三类动火作业进行检查、指导、验收。2、负责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3、 参与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4、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5、 主持煤气事故分析,对煤气各种事故进行调查。6、 督导、检查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7、 统一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计划。8、 归口管理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第八条 设备处职责:1、负责煤气管网与设施的

7、归口管理。2、负责煤气计量器具的检查、维护、校验等工作,确保煤气作为二次能源计量的配备、完好率。3、组织安排煤气设施大修、中修、重大故障检修。4、制订检修计划时应综合考虑煤气系统的设备、生产实际运行状况,尤其兼顾煤气计划与平衡情况,并应征求能源中心的意见。第三章 煤气系统的生产运行规定第九条 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的联系规定:1、当煤气系统运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并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均衡与工序衔接,或者发生煤气安全事故时,能源调度要及时弄清情况,同时通报生产调度,并说明处理意见、过程及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能源调度与生产调度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公司整体的正常生产。2、当公司出现生

8、产异常、对煤气系统影响较大或者直接影响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时,生产调度应及时通报能源调度,避免引发煤气系统安全事故。3、在煤气管理上,当能源调度与用户有争议且可能影响生产时,应征求生产调度的意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决定意见。第十条 能源调度与各分厂的联系规定:1、在煤气使用工作上,各分厂、用户必须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指挥,并严格遵照执行。2、当煤气平衡发生变化要求用户减量时,各分厂接能源调度通知后要迅速执行。必要时,能源调度可以直接指令用户减量。3、各分厂点、停炉,如增、减煤气用量较大时,应提前请示能源调度。4、当煤气系统发生变化或出现异常情况时,能源调度可直接通知用户,说

9、明情况和提出要求,各用户必须遵照执行。当煤气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能源调度有权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各分厂要严格服从能源调度指挥。5、各分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而使煤气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制订新的工作联系方式,报能源调度核准,并报生产调度备案。6、遇煤气系统发生异常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能源调度,并按照规程组织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请煤气防护站协助处理;一旦发生煤气事故,必须立即依次报告煤气防护站、能源调度和生产调度,并视严重程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处理,避免事故扩大,以便尽快恢复生产。第十一条 为确保煤气系统安全生产,能源中心应根据煤气管网实际运行状况规定高炉、转炉煤气

10、的主管压力的最大、正常、最小值(停、送煤气作业除外);发生炉煤气主管压力按照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当单一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用户炉(窑)前煤气压力分别下降到3KPa、并有继续下降趋势时,用户应密切注视,一旦下降至2KPa时,必须自动切断,并及时通知能源调度。第十三条 各分厂需要停、送煤气,必须开、关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并影响其它分厂生产时,必须经能源调度批准后方可施行。第十四条 各分厂遇设备检修而安排开、关较大的(DN800)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及其它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在白天进行。计划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申请(附安全措施),经能源中心和生产处安环室、设备处、保卫处核准

11、后方可实施,但作业前必须架设临时安全照明,并应采取一切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在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制订、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 各分厂可以进行因设备检修或抢修而安排夜间进行开、关较小眼镜阀或者抽、堵盲板(DN800)的作业,第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操作规定: 1、除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并经检测合格。2、吹扫和置换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的方法时应制定相应方案;吹扫或引气过程中,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3、气体置换是否合格,应根据O2含量和CO分析确定。4、各分厂必须针对不同的

12、炉、窑制订详细的点火操作规程,严防发生爆炸事故而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5、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严禁正压点火;点火程序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许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是否燃烧,如果未燃烧,必须关闭煤气管道阀门重新吹扫合格后,进行点火。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鼓风机控制必须与煤气安保系统连锁,防止突然停电时造成回火爆炸;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鼓风机。7、凡需配风或富氧燃烧的炉窑,必须合理设定空气(氧气)过剩系数,确保煤

13、气完全燃烧,避免因不完全燃烧而造成燃料浪费及可能出现的因煤气引发的爆炸事故;但该系数也不可设定太高,以免增大烟气、废气量并因此加大排烟系统阻力、降低设备负荷。8、停产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吹扫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送煤气前,用蒸汽或氮气吹扫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设备内存在蒸汽时,不应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而压损设备。第十七条 煤气管网维护的规定:1、能源中心负责煤气主管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2、各分厂负责分界线后支管、入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应制订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及定期作业计划,安排巡检,执行定期作业计划。3、各分厂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14、放散、切断、吹扫、排水、防爆、防静电与防雷接地、操作平台、防护围栏、直梯或斜梯、安全标志牌与警示牌等装置)是否完整、是否变形、设备防腐、主汛期防汛、冬季保温、渗水或结冰及漏气情况,严格执行定期作业计划(设备润滑、排水器放水、阀门开关试验、设备扫除与分解、设备卫生等)。4、各分厂对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应做好记录,及时组织整改;确实不能整改或者暂时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制定防护措施。第十八条 煤气减量原则及减量顺序:1、煤气供应原则上优先保证100T锅炉热风炉炼钢烤包轧钢加热炉烧结机烧结竖炉等主要煤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热工制度需求,确保工序衔接。2、煤气不足时,减量顺序由能源调度请示总调

15、根据公司整体生产状况进行动态平衡。可以安排各用户减量,也可以安排其保温或直接止火。第十九条 各单位煤气管网界定(以煤气流向划分)1、轧钢厂:转炉煤气:一号平台上转炉煤气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高炉煤气:一号平台上高炉煤气盲板阀(DN15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2、炼钢厂:转炉煤气:二号平台上转炉煤气盲板阀( DN1000) 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高炉煤气:二号平台上高炉煤气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3、炼铁厂:1#高炉:调压阀组出口盲板阀(DN2600)前,TRT入口盲板阀(DN1800)前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此两道阀)和热风炉、喷煤、100T锅炉系统第一道盲板阀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以上三道阀)2#高炉:入网总盲板阀(DN1500 )前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4、烧结厂:高炉煤气:过河通廊南侧第一道盲板阀(DN12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包括此阀) 转炉煤气:过河通廊南侧第一道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此阀) 5、钒制品厂:钒制品原料车间前阀门平台上盲板阀(DN1000)后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此阀)第四章 煤气设施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煤气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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