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3383188 上传时间:2019-07-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六)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勘察、设计资质或临时资质转正的,还应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勘察、设计业绩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

4、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

5、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6、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7、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二)市重点建设工程。第十六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应

8、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4.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八条 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

9、式核准申请书;(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10、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

11、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第五章 文件编制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审批文件;(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

12、以适当合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

13、标准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第三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

14、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四)初步设计文件;(五)勘察、设计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15、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第三十四条 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程勘察报告;(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采用的国外抗震设计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