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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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评估需要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资料类:1、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2、地质报告,包括地质图(附采矿权范围图)、典型勘探线剖面图、主矿体储量计算图、典型的钻孔柱状图、采矿井巷工程分布图(包括采空区的分布);3、储委或地矿局审查决议;4、储量评审认定书、占用储量登记书、生产矿山储量动态表、储量套改等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6、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报告;7、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的生产矿山,另应提供矿产开发利用说明和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二、单位概况单位、公司经营情况介绍;矿山沿革及开采现状三、法律性文件1、单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

2、有关情况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四、会计报表资料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矿山固定投资分大类汇总表(原值、净值);4、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构成明细表,近几年矿山开采量,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三率指标统计表等;5、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统计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

3、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

4、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

5、、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

6、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第七条 贷款条件:(一)单位客户(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6)符合本指导意

7、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个人客户(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

8、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

9、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

10、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

11、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

12、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

13、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14、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

15、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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