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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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仍需支付?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本期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于近日正式出版,该期案例栏目载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本期整理了该案裁判摘要和裁判理由,并附相关案例、观点及法律依据,赶紧看看吧!【最高法公报案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2、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裁判理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3、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索迪斯(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建清劳动合同纠纷案”观点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部分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除非工伤职工具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否则

4、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鉴于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这是因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5、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摘自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起草人编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

6、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信第30期内容编辑:饭饭版式编辑:小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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