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3378765 上传时间:2019-07-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来源:新政发1982224号 作者:新疆自治区政府 日期:82-08-19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四章 房产管理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 城市勘察测量及水资源管理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九章 附 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革委会),各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告自治区城建局,由城建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

2、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格、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所有城市(包括县政府所在的镇)必须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城市建设必须以经过上级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第三条 各级城建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主管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项工作。第四条 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提倡单位自办和集资合办公用设施,发动群众

3、绿化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自治区的市、工矿区和县城(镇)。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城市居民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 在城市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河流、湖泊、水库,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注意结合旧城改造,节约用地,提高建筑层数,保留一定的绿化面积。凡新建、扩建工程需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4、征地和拨地手续。第七条 已征、拨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对征用二年仍不使用的土地,除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使用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第八条 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地土地,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占地费,但不得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借用农田,按征用土地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强占或擅自向农业社队租借、购买土地;农业社队也不得私自出租、出卖土地。第十条 城市的农贸市场和沿街设置的售货、服务摊亭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

5、用的情况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使用者应向城建管理部门交纳占地费。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内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掘砂、石、土者,其地点、范围及采掘方式,要经城市规划管理和公安部门批准,并照章交纳采掘费用。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业社队、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建房基建用地,都要服从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近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公共设施,都要编制详细规划。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报请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并现场定线

6、后方可施工。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扩建,并要有计划地逐步加以改造或拆除。私人建房和改建、扩建房屋亦需办理审批手续。凡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审查,坚持“三同时”原则,否则不准开工兴建。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住宅,应当同时考虑建设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路灯、绿化、供排水、环境卫生、消防、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 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筑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许可证规定进行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银行不予拨款,施工

7、单位不予施工;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拆除,或予以没收。第十六条 各项建筑工程必须做好施工设施和组织工作,按规定范围堆放建筑材料、构件和进行施工作业,实行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做到工完场净,并经城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各种建筑物和公共设施都要保持完好、整洁,不准滥行张贴、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扒门、加墙;不准在临街阳台上加窗砌墙和乱摆有碍观瞻之物;不准在住宅前后的公共场地上私搭、乱建。第十八条 宣传板、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管理和宣传

8、、公安部门进行安排。使用者应向有关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第十九条 城市中各种具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物、碑刻、园林等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毁坏。文物保护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任意增添新建筑物。 第四章 房产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公有房产(包括接管、没收、改造、新建或购置的房屋)属国家财产,由城市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划拨、转让,更不得强占。房管部门出租、经租的房产,使用单位在搬迁、合并、撤销时,应无条件交回房管部门处置。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民用房屋在未实行统管前,要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房产管理规定,接受城

9、市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房租金标准应逐步统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租金标准。租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租金;对无理拒交、少交租金,经教育无效者,要适当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扣交。要坚持“以租养房”的方针,收入的房屋租金,必须保证用于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不准挪作它用。第二十三条 用房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设备。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要修复赔偿。确需拆除、改造时,须报房管部门同意。用户搬迁不得拆除和破坏房屋设备。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时,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并安排好拆迁户的居住用房。拆迁户应按期搬出

10、,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迁、拖延或索取额外代价。第二十五条 房管部门和各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都要搞好经常性的小修养护和有计划的大、中修缮,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完好状态,以确保住户安全。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房源、人口构成等因素,制定居住公房标准,依靠群众民主评议,搞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工作。对现已超过住房分配标准较多的住户,要动员他们退出多余的住房;坚持不退的,对其超出分配标准的部分,应实行累进计租办法增收租金。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的私有房屋,房主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产权证。私有房屋的转让、赠与、交换、继承和买卖,须向

11、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验证备案,评定划价,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电线、电缆、隧道、路灯、供热、煤气(液化石油气)、公共交通、防洪堤坝、环境卫生、人防战备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地下水源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广场、各种公用管线及构筑物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泄洪河道及滩地、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区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第三十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它需要

12、,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广场或街头空地的,须征得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交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单位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下的各种管线,必须事先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有计划地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中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超重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超吨位车辆对道路

13、、桥涵有破坏时,当地政府可制定标准收取补偿费和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教练车和兽力车等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行驶。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的设立地点、界限,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向城建管理部门交纳占地、占道费。第三十三条 凡因施工或其它需要,在城市公用路灯、桥灯、涵洞灯及其它公用照明设备上临时拉灯、接线的,必须报经城市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电费。第三十四条 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管理部门同意,限期完成。施工结束后,报请城建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要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注意节约

14、用水,安装自来水表,建立计量收费制度。自来水公司要加强水质化验和设备维修,确保安全供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城建、环保部门的要求。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对造成损坏、淤堵的,由排放单位赔偿损失,并限期治理好。第三十六条 城市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要加强设备检修,确保安全供气。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地区,应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第三十七条 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由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负责经营。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

15、民政府批准,统一安排。第三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和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卫生,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城市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工作,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洁员负责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由环境卫生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组织专业队伍清运。冬季城市街道积雪,由市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划分责任区,随下随清理,确保街道交通畅通。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园林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同专业队伍相结合,把树木花草栽好、育好、管好

16、。第四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区用地,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它用。非法侵占的园林绿地和风景区用地,要限期退出,并处以罚款。不准在城市的园林绿化和风景区内采掘砂、石、土,开荒种地,倾倒污物,毁坏花木,践踏草坪,放牧捕鸟,烧荒埋尸。在风景区附近进行建设时,必须征得城市规划和园林部门同意。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或牲畜、车辆损坏树木、花坛或其它园林绿化设施,应按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罚款。第四十二条 园林绿化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组织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各单位,私人庭院自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城市中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单位所有和个人所有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须报经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第四十三条 为建设和维护各类建筑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