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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房屋抵押)致卖方( )、中介方( 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知人与卖方 经中介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磋商,于2015年月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以下简称合同), 现因卖方和中介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买方所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导致房屋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的时间为止不能顺利过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现就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2015年月日,通知人与卖方及中介方签订合同时,在中介方的当面追问核实下,卖方隐瞒了出售房屋设有抵押的事实,并和通知人签订合同,通知人事后才得知该房屋设有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
2、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之规定,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重大事项、房屋存在抵押无法过户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现通知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通知人正式通知卖方及中介方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至卖方及中介方的当天,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就买方已经缴纳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万元)及中介佣金人民币元(大写:元)的返还事宜,买方愿意和卖方及中介方友好协商。如未能按时顺利解除合同返回定金及佣金,我方还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届时各方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通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