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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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服务性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 工程监理管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业主)。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工程监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准则。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监理的任务

2、决定了它应当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监理的社会性、专业化特点要求监理单位按照高智能原则组建;监理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提供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服务;工程监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提供科学服务。 按照工程监理科学性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业务素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监理理论、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拥有现代化的监理手段。 (3)公正性 公正性是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是工程监理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理活动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方面

3、应作为能够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各项义务,能够竭诚为客户服务的服务方,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也就是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特别是当工程业主方和被监理方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4)独立性 独立性是工程监理的一项国际惯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明确认为,工程监理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监理工程师应“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监理单位是作为独立的专业公司根据监理合同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服务方,为维护监理的公正性,它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准则,要运用自己的理论、方法、手段,根据监理合同和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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