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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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XX183号)和州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文政发XX62号)及国家、省、州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宏观调控,切实解决砚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 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的

2、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住有所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和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一五”规划后三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键时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不断

3、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年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建立多渠道城镇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逐步使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住房、农民工和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不断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二、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为加强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砚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于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同时,要及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提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

4、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形成由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及时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等具体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县城镇住房状况调查、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住房保障工

5、作的督促、检查、管理和落实。县国土局:负责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按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协调办理土地征用、供应的相关手续,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好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查处擅自改变住房保障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县发改局:负责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积极支持建设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争取;抓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抓好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负责将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

6、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民政局:负责对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认定,并每半年向建设部门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入住前的调查核实和入住后的清退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住房保障资金。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县统计局:负责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数据汇总及表格报送工作。三、明确标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各项制度一是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要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

7、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城镇住房保障以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人均月收入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并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济6个月以上的家庭应按计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在当地居住并且符合条件的,当地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也应逐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住房;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目前主要以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为主

8、。随着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廉租住房覆盖面的扩大,逐步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二是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XX年底前,县城所在地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XX年底前,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乡(镇);XX年,全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将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三是要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优先解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岗失业和待岗的孤、老、病、残等

9、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收购旧公房以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购小户型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实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在货币补贴中充分考虑年度发放的连续性。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至10平方米的( 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10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至8平方米的( 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150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含6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可按相应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同时,要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设计以功

10、能较为完善配套的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确保户型设计合理,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四是要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1.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以及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2.住房公积金从XX年起,不再上缴省级公积金监管费用,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20%。4.县房地产开发税收中属地方部分的,每年提取不低

11、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5.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五是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按照州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XX2号)的要求。要及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给予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

12、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对暂时收回不了的住房,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根据砚山县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六是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标准。制定和完善“十一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根据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因素,根据上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按照一定的比例,制定落实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

13、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建设竣工面积的15%。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七是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14、入(XX年为10190元/人)的80%(8152元)以内、住房面积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XX年为 平方米/人)的60%( 平方米)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八是要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免征该项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九是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设

15、。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上报州建设局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建设等部门共同审定。十是要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单位,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

16、,由县建设会同发改、国土等部门上报州建设、发改、国土部门,并由州建设部门、发改、国土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同时,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要切实加强管理,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期限内房源丧失引发重复建设导致有限资金的浪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产权人必须首先向政府申请,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出具证明后,应按照售房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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