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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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信用社系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保护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信用社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用工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条 信用社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遵循劳动合同内容、订立程序合法的原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信用社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内部管理上对原有干部与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全民与集体职工等

2、按照劳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统称“信用社员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凡应列入我市信用社劳资年报的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 我市联社参照江苏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劳动合同书。第七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要求;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的规定;9、双方约定的事宜;10、鉴证及担保。双方约定事宜,除文本规定之外,各社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征得市联社

3、同意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书中增加需进一步约定的事项或补充协议。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1、双方分别是:甲方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乙方为劳动者即员工。员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2、市联社主任作为法人代表与员工签订合同。3、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下列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正在申请调出的人员;涉嫌犯罪在审查期内的或被判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监外执行等人员;非公务出国(境)未归人员。第九条 乙方必须由一名征得甲方同意的担保人担保(员工可循环担保)。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四年、五年、八年四

4、种。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1、下列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信用社系统(含原在农业银行系统,下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者;统一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初次就业的;工作时间较长且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因工致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在信用社系统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下列人员,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其中:现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基本服务期限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服务期限一般为: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8年,本科生5年,专科生4年,中专生及以下文化程度者3年。97年以后由外系统调入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

5、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如果本人提出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因病或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处于长期病休人员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单位安排工作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因公负伤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十二条 市联社对富余人员一并签订劳动合同,对下岗待业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

6、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已办理社内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第十三条 市联社对新入社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行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第十四条 信用社在转制过程中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其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又要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市联社可在两个月的宽限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由双方及担保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代签、涂改无效

7、。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于一个月内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以及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合同。变更时甲乙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第十八条 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员工不需要因此重新签订合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员工符合国家和总行规定的正常离、退休的条件;3、按法律程序确认员工失踪或死亡;4、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劳动

8、合同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双方协商同意情况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甲方不予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使用乙方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合同期限,由此给员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省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接收、录(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9、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1、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10、知用人单位: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经批准,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不带工资学习的;5、内部下岗待业的。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件和省八行二司苏银发(1997)28号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银农发(1997)32号农村信用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银农发(1998)30号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国家法律、行业内部规章制度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劳动教养、判刑(含缓刑)的员工,在宣布

11、处分或劳教、判刑的同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六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1、凡属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所在单位人教部门审核,联社主任签署意见后,即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凡属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具书面材料,报联社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联社理事会提出异议,报上级行复议后作出决定。3、解除劳动合同时甲乙双方应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作为员工按规定享受失业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依据,其中一份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

12、应转移到其新的接收单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规定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1、用人单位(甲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偿付给乙方违约金5000元;对乙方担任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在主办会计、信贷、外汇交易、外汇结算、计算机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工作的应偿付违约金XX0元。2、乙方违约不履行劳动合同,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偿付给甲方违约金5000元;乙方是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在主办会计、信贷、外汇交易、外汇结算、计算机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工作的应偿付给甲方违约金XX0元,并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租用甲方

13、的住房,应交还甲方;偿付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赔偿对工作和业务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乙方如泄露甲方存、贷款客户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其他资料等,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条 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工作时间计算。第三十一条 由双方协商一致,以及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14、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半年内招收人员时必须优先招收所裁人员。第三十五条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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