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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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 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 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 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 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 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 利用高效、 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热

2、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 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 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 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2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 致。 第五条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 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 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 ,并在规划中明 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

3、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 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 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 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 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 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 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 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 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3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

4、进行调查核实,近期 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 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 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 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 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 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 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 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 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规划

5、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 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 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 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 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 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 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4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 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

6、原则上不再重复规 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 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 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 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 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 热源点。 第十条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 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 调峰困难地

7、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 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 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 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 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5 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 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 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 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 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

8、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 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 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 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 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 力的 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 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 组, 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

9、求的新建热电 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 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 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6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 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 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 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 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 5 万千瓦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与

10、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900 万平米, 2 台 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 面积 500 万平米,2 台 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 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300 万平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 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 5 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 组。 规划新建 2 台 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 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 50 万 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 1800 万平米。 7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 80%

11、。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 划。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 )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 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 于 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 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 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 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

12、循环项目优先选用 E 级或 F 级及以上等 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 E 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 的热负荷应不低于 100 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 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 7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 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 8 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 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1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 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 见 (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企业 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 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 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 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 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 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 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

14、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 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 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 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9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 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 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 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 20 蒸吨/ 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 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 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

15、环保改造的燃煤锅 炉;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 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 ,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 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 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 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 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 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 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 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

16、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10 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 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 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 信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 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 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 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 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 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 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 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 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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