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核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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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 核 申 请 书申请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的(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经过为:“2011年8月6日9时50分许, 驾驶 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龙山往海口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车道由当事人 驾驶后载 的电动三轮车时,牵引车的右后轮刮碰电动车的左手把,导致俞、段二人及电动车倒地,其中俞 当场死亡,段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继而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经

2、过人行横道路段超越同车道前车,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实施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属于过错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段未有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申请人认为,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1、事故发生时的路段并非人行横道路段。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早已越过人行横道,事故的地点离人行横道足有20米以上。从本复核申请所附的照片上显示,在事故地点事故车辆的后方根本看不见人行横道。 2、事故发

3、生时,申请人的车辆不处在超车状态。根据事故认定书,发生刮碰的部位是申请人牵引车的右后轮,可见发生事故时,不存在超车情况。3、没有证据表明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发路段的监控录像上无法显示发生事故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4、当事人俞、段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载人和搭乘,应相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据此规定,俞载乘段是违法的。如果俞、段遵守了该规定,段就不会受伤,他们对此应承担此事故相应责任。 5、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交通第4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但本起事故发生时并非在人行横道上,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当时正超车,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2011)第 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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