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登记管理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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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登记管理制度一、检验科所有工作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发现各类传染病病例,均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二、化验室要设有登记本,项目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及医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三、化验室各项检测均要登记,要求登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准确,书写清楚。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要达到100%。四、检验标本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超过国家标准或超过正常值范围等,能够确定为传染病者,必须由专人于当日将检测结果送至开具化验单的医生,并要求被反馈人签字。五、任何个人对病例阳性检验结果及病人相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不许泄漏。六、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在开展每周自查中,发现登记项目不全、阳性检验结果漏报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化验室登记本要设有专人保管,年度结束后,按规定保管好,以备后查,要求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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