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的程序和优缺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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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整的程序和优缺点一、企业重整的程序1、确定企业重整事由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法院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4、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5、法院通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

2、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7、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8、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9、通过重整计划

3、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

4、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10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二、企业重整的优点1、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社会公平性。法院受理企业重整后,审查重整申请、选择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等宣告债权、监督债权人会议和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执行等,确保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等均在法律框架中进行,减少暗箱操作的危害,确保各方利益

5、得到最大程度维护和平衡。2、维持企业持续正常经营,避免企业土崩瓦解。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同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增强企业恢复经营能力。3、通过多种途径重整,重新找到利润增长点。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

6、营业、资产等方法。同时,通过重整,企业可以转让或放弃生产经营中冗余或累赘的板块,重新进行战略规划,理顺发展思路,找到企业枯木逢春的发展路径。三、企业重整的缺点1.债务人和债权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难度较大。通俗讲,企业重整是企业濒死前的最后挣扎,获得重生的概率较小但却要继续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如果债权人持有对的抵押权足值且易于变现,考虑到货币成本等因素,债权人更倾向于企业直接破产清算。2.重整程序复杂,监管成本较高。前述第一段已经对重整程序进行了概述,因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等对重整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诉讼费用和管理人员费用较高,因此监管成本高。3.债务人存在利用重整期间转移财产的风险。 重整期给企业留下喘气机会的同时,也给债务人转移财产留下处理时间,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4.重整对减少债务人经营压力的作用有限。企业重整可以让企业提供“以时间换空间”获得重生,虽然重整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免的债务有限,则企业仍存在较大经营压力,企业通过重整获得重生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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