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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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法与对应的实施 条例进行对照,便于学习和日常查阅。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 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 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2、境外取得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的所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 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一百八十三天的 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 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下列所得

3、,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 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 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 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 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 住累计满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

4、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 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 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 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免予缴纳个 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 围: (一一)工资工资、薪金所得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 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5、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 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 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 、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 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三)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 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 1 页,共 9 页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

6、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 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五)经营所得经营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 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 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 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 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六)利息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红利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股

7、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七)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八)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 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九)偶然所得偶然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 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 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 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 第九项所

8、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包括现金、实物实物、有价有价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 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 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 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

9、市场价 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 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 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奖金; 第 2 页,共 9 页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二、国债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国 债利息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 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 取得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津贴;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按 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 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 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福利费、抚恤金、救

11、济金;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 福利费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费。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 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 依照

12、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领事 馆的外交代表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 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 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 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 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 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

14、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 3 页,共 9 页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 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每次 收入额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属于一次性收入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 (二)财

15、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一 次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 、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一次。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 成本成本、费用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 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损失,是指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 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6、。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 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 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财 产原值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财产原值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 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 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 装费以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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