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试析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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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试析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界定与完善一、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一)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在学界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学者以现阶段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不正常存在的关系为基础,论证出其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或者承包关系。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本末倒置。1.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是否符合“从属性”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

2、别是人格的从属性。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主体资格来看,一方为企业,一方为自然人,主体适格。从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来看,出租车司机付出劳动力进行出租车的日常运营,出租车公司也通过出租车司机的日常劳动行为营利。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在于从属性。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法所谓“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既包括“人的从属性”,又包括“经济的从属性”。“人的从属性”即在“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时,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多数学者认为,从属性指标主要有:“

3、人的从属性”,包括对从事和依赖的工作是否有承诺的自由、工作时间、地点有无拘束性,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挥命令,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是否有等性。“经济的从属性”包括生产资料、生产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有无对他人劳动力的利用,是否由使用者单方决定劳动条件。对上述基准作肯定回答的,说明其劳动者性强,反之则弱。从“人的从属性”来看,出租车司机虽然从表面特征看来,有比较自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如果想要在交完承包费用和各色管理费用之后,还有一定的盈余作为自己的工作酬劳,那么其势必在每个月内保持一定的工作时间。而工作地点就更不用说了,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业

4、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只呆在某个固定的地点进行工作,但这并不能作为其没有人身从属性的理由,退一步说,有些出租车只能在其公司所在地的城市范围内进行运营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租车司机实质上是有工作地的,只不过范围比较广,并不固定在某一点上,而是一个区域。从工作内容和方法上来看,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都有一些工作时的要求或规范,如保持车内的环境卫生、不得无故拒载等,都能体现公司对司机的支配地位。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出租车这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出租车公司虽然每月从司机处得到的收入是固定的,但其还是一种对司机的劳动力的利用,出租车公司也毫无疑问的站在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上,对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

5、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看,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主体适格、具有劳动给付与接受行为,且具有典型的从属性的特征,足以区别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应界定为劳动关系。2.立法上。20RR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RR81号),明确要求,“要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由此可见,政府早已经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了出租车公

6、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性规章也对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认。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公司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员工或者驾驶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的驾驶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相比标准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

7、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1.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依附性。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条件且双方意向一致,即可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其它前置条件。而在有些出租车经营模式中,出租车司机要想与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以先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否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愿望将无从谈起。故该劳动关系对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依附性。2.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在经济上的从属性较弱。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初就已经有一个比较确定的数目,或有一个比较确定的计算方式。但是,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出租车司机日常营运所得减去需要支付给公司

8、的承包费、管理费、成本费用、税费等,就是其的劳动报酬。这个报酬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的时候可能为负数,这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且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多少,一般只受自身工作业绩的影响。而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其劳动报酬报酬除受自身工作业绩影响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承包合同中承包金的直接影响。就报酬支付方式来说,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都是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但是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中,出租车公司每月并不向司机支付报酬,而是由司机向公司缴纳承包费等费用。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报酬相当于直接截留在了自己手中,并不需要由公司支付。3.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的从

9、属性较弱。由于出租车司机的酬劳获得方式的特殊性,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公司的收入基本没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一般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不做硬性要求。因此出租车司机在用工管理上,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由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从人格从属性还是经济从属性来说,相对标准的劳动关系都比较弱,因此,这种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二、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其运营方式不仅关系着出租车经营者的盈利与否,还关系着城市交通的畅通与否和市民的出行便利与否等公共利益问题。所以,出租车行业就不能够按照普通的商业模式来进行运营

10、。我国现今的做法是将进入出租车行业的审批权赋予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由政府特许经营。本是为了规制出租车行业的做法,却导致了出租车行业的准入门槛被提高,从政府得到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处于一个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因此产生了一种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中,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费获得对出租车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里所谓的承包费,也就是俗称的“份子钱”。出租车利用这种经营模式,将本该由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与经营成本全部转移到出租车司机身上,因此被舆论指为“坐收渔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权利也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的劳动关

11、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在早期,很多出租车公司在招聘了出租车司机后,并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只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于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很多司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近年来,随着一些法规、规章对出租车司机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的确定,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是存在,特别是挂靠制经营模式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二)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没有得到保障由于出租车司机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出租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而且出租车行业是一种服务行业,一般劳动者的假期往往是出租车行业的运营高峰期,因此,在

12、出租车行业,基本没有休息权一说。但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如当出租车司机长时间因病不能工作时,却仍要支付高额的承包费用,这对出租车司机来说,无疑雪上加霜。近些年来,很多女性逐渐也加入了出租车司机的队伍,但是她们的休产假的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女性司机在怀孕后,会不太适合司机这种高强度劳动的工作,因此,大部分女性司机只好选择放弃这一职业。(三)出租车司机的团结权没有得到保障在20RR年几次大规模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爆发之前,在我国大部分的出租车公司中,基本没有工会组织的存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起着上联下达和化解矛盾的桥梁作用的工会组织的缺失,也是导致广大出租车司机采用罢运这种极端方式来

13、表达不满的原因之一。在罢运事件之后,一些城市也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出租车公司组织工会,为驾驶员提供权益保障的组织平台。此后,虽然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了,但是出租车司机大多抱着怀疑的态度,对工会的参与度并不高。一些行业企业的工会管理者都不是真正民选的,管理者的薪水和福利也不是会员筹资养活的,而是由财政和企业供养,虽然工会成员也按期缴纳会费,但这笔钱不是用于工会组织的自主活动,多半成了逢年过节置办福利的钱。缴纳会费,每年领取有限的几次福利品,几乎成为中国多数单位工会的主要政绩。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的这种松散关系,决定了现在的工会模式成了象征性的工人组织。对于出租车企业的工会,他们认为很难做到真正的民

14、选,即使一时做到了也难保证长久做到,因此他们认为出租车行业的工会最终也难逃“摆设”的命运。(四)出租车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一些出租车司机企业以不是劳动关系为借口,拒绝为出租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即使缴纳了相关费用,也要额外要求出租车司机上交一些管理费,变相的转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或者采用只缴纳部分险种的形式,逃避责任。三、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间劳动关系的完善(一)确保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书面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出租车司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也就是出租车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

15、于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时提供解决的依据。针对实践中出租车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解决。首先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二是要提高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对其进行普法宣传,使其明确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司法机关在进行裁判时,应以劳动关系论。(二)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出租车司机虽然工作性质特殊,但其也应该享有这一权利。虽然一般的周末、法定节假日不在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范围之列。但是,针

16、对一些特殊的假期,应该予以保障。如出租车司机有休病假的权利。若出租车司机因病而长期不能工作,虽然出租车公司不能适用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带薪休假制度或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制度,但其可以以减免相应的承包费的方式来保障出租车司机的这一权利。另外,由于女性出租车司机越来越多的进入出租车行业,女司机休产假的权利也应受到保障。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女司机一旦怀孕后,就不再适宜继续工作,因此女司机所需要的产假时间会比从事其他行业的女性长的多,单位对此很难接受。因此,很多女司机在怀孕后往往选择辞职。要保障女性司机休产假的权利,一味要求出租车公司也有失公平且不利于女性司机的求职,可以采取折衷的办法,如在法定的产假期间外只保留其生产后恢复工作资格的权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三)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团结权工会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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