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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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

2、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

3、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

4、了细化。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二) 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 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 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2、细化了 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 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5、。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8、报废: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 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 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3、 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 4、 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 5、 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 6、 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 出租

6、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 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 法律责任 10、 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二)依据条例第三

7、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对制造的相关规定:第8条进行了明确,由制造所在

8、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行处理。但2号另要进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 13号令依然有效。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 (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

9、处罚。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

10、查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

11、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12、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

13、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 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

14、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 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

15、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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